華信地產前財務總監涉詐騙200萬元及收回佣 罪成還押候判刑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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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華信地產財務有限公司前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劉家聰,串謀收受非法回佣約59萬元,以委聘一間會計師樓提供服務,並將該上市公司的其他工作外判予一間由他擁有的顧問公司,詐騙上市公司逾200萬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今日(17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勞潔儀將案件押後至2月21日判刑。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上市公司華信地產前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指他串謀收受非法回佣約59萬元,及詐騙公司逾200萬元,今日(17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被告將公司財務諮詢判予自己名下公司

被告劉家聰(44歲),為華信地產前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一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會計部主管,負責處理華信地產及其附屬公司的一切會計及財務事宜。華信地產於2015年5月決定以逾3.36億萬元收購一間公司。被告提議將相關的預備工作外判予獨立第三方,獲華信地產同意其建議。被告其後將該項收購的相關內部監控檢討、稅務、財務諮詢及顧問服務,外判予一間會計師樓。

華信地產及其附屬公司於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間,就有關服務向該會計師樓支付共75.4萬元,當中共約59萬元其後被轉帳至被告的銀行戶口,而餘款則由該會計師樓繼續管有。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2015年6月19日成立希晴業務顧問有限公司,他唯一董事兼股東。被告於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間,在沒有向華信地產披露他在希晴的權益,以及沒有向其他承辦商索取報價的情況下,致使華信地產及其附屬公司委聘希晴提供多項會計、稅務、研究、財務諮詢及顧問服務。

被告作為華信地產的會計部主管,同意並批核了15張由希晴發出的發票,希晴結果獲發放款項共逾200萬元。如華信地產知悉被告是希晴董事或在希晴持有任何權益,則不會委聘希晴提供該等服務,以及支付有關費用。

華信地產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師沈仲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淑儀及陳貝苑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