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顯明成功脫罪因由 逐點詳解

撰文:黃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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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顯明事件一度引起公眾高度關注,曾被質疑「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牽涉六大指控,惟律政司指缺乏充分證據而一一推翻。究竟湯顯明面對哪些指控?律政司為何不提控訴呢?

湯顯明六宗案:

(1)公帑宴客換政協
(2)多次外訪賺飛行里數
(3)收受禮物紀念品
(4)花公帑饋贈厚禮
(5)繞過程序百萬年薪請內地學者
(6)宣誓後作虛假陳述

第一宗  公帑宴客換政協

指控:湯顯明被指於2013年獲委任為全國政協委員,是他多次以公帑設宴招待有關人員的「延後利益」,其中款待了中聯辦逾20次,席間備有大批茅台酒。

律政司: 所有首長級人員一律獲特區政府批准,從事中央委派的無薪工作,湯獲委任為全國政協委員,從不被視為一項須受規管的收受利益行為。按當時廉署《常規》,廉政專員有權酌情批准酬酢開支人均上限,無足夠證據證明湯曾以分開買酒費用,試圖不誠實隱瞞酬酢開支;無任何規例或廉署內部規則禁止飲用或購買包括茅台等烈酒; 即使在部分酬酢中邀請親友作為客人是蓄意違規,在法律上也只是觸犯《公務員事務規例》,不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第二宗  多次外訪賺飛行里數

指控:湯顯明任內領軍外訪35次,耗費公帑近400萬元,當中有多次包括遊覽行程;湯顯明亦被質疑蓄意隱瞞9次總開支逾5萬元的外訪,並從中賺取飛行里數。

律政司: 湯上任時曾申報任職海關關長期間因公務外訪賺取的飛行里數,申報由屬下人員所處理,並批准廉署人員查閱,無充分證據證實涉及「欺詐罪」; 觀光活動由相關東道主決定,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湯曾作出不當行為。

第三宗  收受禮物紀念品

指控:任內曾代表廉署收受逾430份禮物,當中包括貴價茅台酒和XO,湯更透過申報和申請方式將其中50份據為己有,當中包括書畫和雕刻。

律政司: 並無發現有低估禮物價值的證據;無賄賂動機; 無充分證據證明任何刑事罪行。

第四宗  花公帑饋贈厚禮

指控:湯顯明被揭發,曾經耗用至少27萬元公帑送出禮物和紀念品137次,包括數碼相機和燕窩飲品,其中48份超出內部守則的400元上限,而價值最高的是2007年送予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花崗石擺設,價值4140元。

律政司:無證據指湯為了賄賂而向內地官員或其他人士餽贈禮物;當時廉署《常規》亦沒有限制廉政專員在官方場合餽贈禮物的金額; 不足以指控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第五宗  繞過程序百萬年薪請內地學者

指控:有文件披露,耗資500萬元運作的廉政建設研究中心,曾經以近百萬元年薪聘請內地學者做顧問,當學者任滿離職後,廉署曾打算以相同手續聘請另一內地學者,但遭高層揭發聘用程序不當。

律政司:根據當時指引,湯作為部門首長,有權力並可酌情決定按「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聘請職員;沒有證據顯示聘請該名學者是出於任何賄賂目的,亦沒有證據顯示湯從中獲益; 沒有證據指控任何刑事罪行。

第六宗  宣誓後作出虛假陳述

指控:湯顯明被指,出席立法會帳目委員會聆訊時曾經作出虛假陳述,不但多番迴避問題,而部分供詞亦與較早前的證供有所出入。

律政司:相關事件已發生一段時間,無證據顯示湯宣誓後故意作出他知道或相信為虛假的陳述,不足以提出任何刑事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