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禁逾4人聚會 政府更正最高罰款額為2.5萬元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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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刊憲訂立條例,規定3月29日凌晨零時起,至4月11日,禁止多於4人於公眾地方聚會。惟政府今日凌晨3時許發出的新聞稿出錯,指有關條例最高罰款為5萬元,政府於晚上8:33發稿修訂,指出最高罰款應為2.5萬元︰「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均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防疫辣招 禁四人以上聚集 關閉多項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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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署署長可為施行《規例》,委任任何公職人員為獲授權人員。獲授權人員可索取個人資料及查閱身分證明文件,並有解散受禁羣組聚集的權力。

衞生防護中心提醒市民應減少外出及避免聚餐或聚會等社交活動,並盡量與他人保持適當的社交距離。

中心強烈呼籲市民,時刻保持個人和環境衞生,對預防個人受感染和防止病毒在社區擴散至為關鍵。

個人層面上,市民應在出現呼吸道感染病徵、乘搭交通工具或在人多擠逼的地方逗留時佩戴外科口罩,並必須時刻保持雙手清潔,尤其在觸摸口、鼻或眼之前。

《規例》附表一列明以下12類聚集將會被豁免︰

為交通運輸,或與交通運輸有關
為執行政府職能
為履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責任
為在工作地點工作
為在醫療機構提供、獲得或接受醫院或醫護服務
共住的同一户人
對在法院、裁判法院或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屬必要群組聚集
對在立法會或區議會進行的程序屬必要的群組聚集
於喪禮上的群組聚集,或於哀悼或悼念尚未入土或火化的先人的場合,該等場合包括在先人離世的地點附近,或在其蒙受致命傷害的事發地點附近,為哀悼先人離世而舉行的祭祀或儀式
於婚禮上不多於20人,前提是於婚禮上並無供應食物或飲品
某團體的會議上的群組聚集,前提是該會議屬必須在指明期間內舉行,以遵守任何條例或符合規管該團體的運作或事務的其他規管性質文書
為傳揚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資訊或技巧(或為處理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應或物品)而進行的群組聚集

此外,《規例》亦賦權政務司司長如信納進行某群組聚集,符合以下條件︰

(a) 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
(b) 鑑於有關個案的情況極其特殊,在其他方面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