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興趣班導師被指攜煙霧餅等 遭加控管有炸藥等罪名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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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興趣班導師去年11月疑在元朗攜有煙霧餅、鐳射筆、鐵釘等,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2罪。案件今(22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修訂原有控罪並加控一罪,被告現面對管有炸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共3項罪名。他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7月2日再訊,以待辯方給予法律意見。被告獲准縮短宵禁時間,繼續保釋。

被告麥梓鋒(54歲,興趣班導師)現被控管有炸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共3項罪名。首項控罪指他於去年11月15日在元朗青山公路136號的行人路的攜有11個含有氯酸鉀混合物的煙霧餅;次項控罪指他同日同地攜有一支伸縮棍、一支行山杖及兩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而新增的第三項控罪則指他同日同地攜有一條連著一顆鐵釘的改裝膠管、62顆鐵釘及40條膠管。

案件編號:TMCC220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