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餐廳經理及學生 分別涉藏鐳射筆及鎅刀被控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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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青年去年10月在天水圍疑攜有鐳射筆、扳手等,分別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兩案今(22日)於屯門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將兩案押後至7月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專家意見,並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兩被告均獲准以500元保釋,期間須守宵禁令,及每周往警署報到一次。

被告魏天樂(19歲,學生)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去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攜有一對剪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此案押後至7月17日再訊。

另一案被告陳漢文(24歲,餐廳經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翌日在天水圍循道衛理小學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此案押後至7月16日再訊。

案件編號:TMCC762-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