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官恩娜外婆遺產爭奪案 官准委任臨時管理人調查遺產去向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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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官恩娜(右)的母親涉及官外婆的遺產爭奪案。(資料圖片,官恩娜facebook截圖)

現為全職母親的藝人官恩娜,她的娘家爆爭產案。官恩娜外婆前年離世,官的3名姨母,指官的母親連同異性好友,向官的外婆作不當影響,令官的外婆在死前3年間,將物業做按揭以借錢予官的父親,又出售3個物業套現1,640萬元,甚至立遺囑將全部遺產留予官母的好友,更指官的外婆原擁有至少7個物業及3,000萬元定期存款,惟至她死後留下的遺產,僅剩三個物業和1.7萬元。案件早前在高等法院提訊,高院今頒下判詞,暫批准提出訴訟的三名阿姨,可委任臨時遺產人調查死者資產去向,但拒絕批准原告要求遺產管理官介入。

官的外婆勞笑鳳(85歲,下稱:勞)2014年9月18日離世。她與生前經營清潔生意的丈夫麥錦超,共育有5女兒,第四女兒已離世;官恩娜的母親麥銀麗(57歲,下稱:官母)排行第二。另三姊妹順序為麥銀娣、麥麗萍及麥美華均為本案原告,去年入稟高院,控告官母及其異性好友馮明業,並要求聲明勞2013年10月所立的遺囑無效。

官的外婆原在灣仔持有5物業

高院法官在判詞中詳述案件背景指,勞過世前三年,仍持有2000萬至3000萬元的定期存款,擁有5個位於灣仔物業,包括堅彌地街堅尼閣一單位、莊士敦道44號連天台的單位、結志街一樓和及天台物業、堅尼地道鳳凰閣單位、軒尼詩道113號和447號兩個單位。除了軒尼詩道的兩物業分別與長女麥銀娣、三女麥美華聯名持有外,其餘三個單位都是勞獨自持有,並與長女一同居住。

2011年下半年,患有白內障的勞不肯睇醫生,但最後經官母勸服接受手術,但同時精神科醫生亦指勞當時的精神狀態,不適宜決定是否同意接受手術,同時又診斷勞有憂慮、強迫症者及認知障礙,勞之後亦開始跟官母同住,並由勞及馮明業照顧,官母則指馮是勞的契仔。

原告指官的外婆曾將堅尼地道鳳凰閣單位做按揭,為外婆及官的父親官有權(右)取得貸款。(官恩娜微博圖片)

官的外婆死前3千萬元定期存款不知所蹤

原告指,勞與官母同住期間,進行多個可疑交易,包括以1,640萬元出售3個港島物業、死前13天出售結志街物業,又與官母兒子官仲銘聯名購買粉嶺萬豪居獨立屋,但所有買樓資金由勞支付,又將堅尼地道鳳凰閣單位做按揭,為勞及官的父親官有權取得貸款。同時,售樓得益及勞的3,000萬元定期存款失蹤,勞甚至立遺囑將所有遺產給予馮。辯方反駁指勞生前用掉所有積蓄。

官:現階段非裁定遺囑真偽

法官指,雖然現階段不是裁定涉案遺囑的真假問題,但不能忽略三名原訴人在遺囑的潛在利益,加上在現時證供顯示勞於2011年已證實患有認知障礙、三年內揮霍了數以千萬計的財富,而有關財務行為違反勞的本性,加上勞死前13天,身體已極度虛弱,但仍出售結志街物業,該筆售樓500萬款項不知所跡,與勞生前花費習慣不乎,感到匪而所思。被告卻只能道出,勞在過去三年的使費只是購買萬豪居、和分別到北京、桂林和新加坡旅行,難以解釋款項動向,所以批准原告的申請,委任律師馬華潤作臨時管理人,至於原告要求律政司介入,以保護勞的遺產,因過往並無先例,而本案亦已立下遺囑,故撤銷原告要求律政司介入的申請,原告須負擔律政司一方在今次申請上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P3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