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4名少年男女貼文宣及噴示威字句 准簽保守行為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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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抗爭引起連串示威,4名15至18歲男女本年初涉夥同在旺角道天橋噴上示威字句、貼文宣,有附近居民拍照及報警。案件今(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決定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裁判官終批准4人以1000元簽保守行為2年,而期間不得再干犯涉及刑事毀壞的罪行。

本案涉及3名15至16歲的男女,以及18歲男生林銘濼。他們被指於本年1月11日在旺角道行人天橋上,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物。

案情指,一名居於旺角道天橋附近的市民,在案發當日看到本案4名被告,其中第3被告四處張望,首被告在天橋噴字,其餘兩被告則在張貼物品,他們當時均身穿黑衣,該名市民立刻拍照及報警。

警員到場後發現天橋上被噴上反政府及反警察的口號,另在天橋樓梯發現口罩及噴漆,4名被告同日稍後被捕。首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噴字;次被告保持緘默;第3被告稱沒有噴字,只在旁觀;第4被告亦否認曾噴字句。

案件編號:WKCC15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