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市民入稟求行政長官運用行政命令 繞立法會定23條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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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早表決通過「港版國安法」草案,一名市民昨(30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基本法》的第48條(4)中,以發布行政命令方式為《基本法》的第23條立法,毋須經立法會審議。

申請人為林勇德,答辯人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及保安局。

申請人在呈請書指,任何地方也有國家安全法,而澳門於2009年成立國家安全法,至今社會安寧,享繁榮安定。申請人強調,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有責任保護國家。

他又指,政府於2003年時,因當時社會事件影響而撤回《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他認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可按《基本法》的第48條(4),即行政長官的職權包括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為《基本法》的第23條立法,毋須經立法會。

案件編號:HCAL134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