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重讀中五男生認藏彈簧刀 拒絕接受感化 官判有條件釋放

撰文:林樂兒
出版:更新:

三次重讀中五男學生,去年11月11日三罷「黎明行動」當日,在柴灣被搜出書包內藏有彈簧刀。他否認管有違禁武器罪,受審後被定罪。辯方今(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表示被告罪成後還柙7日,並引述高等法院說法指罰款是恰當刑罰,還柙是不合比例及不公平的做法,冀法庭予以無條件釋放。裁判官香淑嫻最初判處感化令,但因被告不願受感化,最終判有條件釋放,即被告須以自簽1000元守行為1年。香官判刑後又祝他「考試成功,畀心機溫書」。

被告吳銘揚(18歲,中五生)今由家人陪伴下,聽取判刑時緊張皺眉,散庭後不禁落淚。他於本月18日被裁定罪成,控罪指他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近柴灣道迴旋處管有一把彈簧刀。吳當時申請保釋以返校應試但遭拒,終在上周三在高等法院獲准保釋。

被告超重不宜判勞教中心

裁判官早前替被告索取感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辯方大律師郭憬憲今指,感化報告建議18個月感化令。裁判官則透露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超重,不宜判入勞教中心,懲教人員衡量其精神、身體及心智後,認為宜判更生中心或教導所,而更生中心是更為合適的選擇。

被告第三次重讀中五

郭大狀指,被告2日後便要考試,他已是第3次重讀中五,若未能應考會影響學業,校方也表明不會安排補考。上周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時,法官指一般而言,罰款是恰當的刑罰,還柙是不合比例及不公的做法。裁判官聞言稱:「我唔知喎。」並詢問有無文件參考,辯方則回應「不合比例」及「不公平」均是高等法院法官所用的字眼。

辯方指還押7天屬過重

辯方指遭受扣押已是深刻的教訓,被告專注力失調,失去一周時間準備考試造成很大影響。案情顯示他只被搜出彈簧刀,未有其他指控。辯方強調,被告雖可繳罰款,但還柙7天似乎過重,望法庭予以無條件釋放(absolute discharge)。

患過度活躍但自行停藥

裁判官考慮後,稱患有過度活躍等症狀的被告自行停藥,也有一段時間無覆診。她又引報告指其操行及學業有令人關注之處,母親雖盡力照顧但不果。裁判官認為感化令有助更生,遂判處感化令18個月,期間被告須守宵禁、按指示參與活動等。

郭大狀聽取判刑後,指判感化令要視乎被告意願,希望先索取指示。裁判官隨後直接詢問被告,他回答明白但需要考慮,稍作休庭後向法庭表示不願接受感化。裁判官最終讓被告有條件釋放,以1000元守行為期間不得再干犯相同控罪或藏有攻擊性武器。

案件編號:ESCC25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