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騎電單車男被控涉恐怖活動等 控罪書未詳述所涉行為

撰文:陳倩婷 朱幼麗
出版:更新:

《港區國安法》立法不足24 小時,一名男子在回歸紀念日當天,涉嫌在銅鑼灣騎電單車衝向警察防線,控方即引用新法控告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名,成為首名被控違反這條新例的人士,案件並即於今午(3日)送到西九龍法院提堂,由於被告仍在醫院留醫缺席聆訊,總裁判官蘇惠德把案押後至7月6日再提訊,若被告能提早出院,則會更早時間上庭,被告現交警方看管。
控方亦有把控罪書交予法庭,惟控罪書內容只提及時間地點及所涉條例,未有敍述被告實質作過何種行為。

被告唐英傑,23歲,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根據控罪書,指控被告的控罪如下:

煽動分裂國家罪:指被告在今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及駱克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恐怖活動罪:指被告於同日同地,為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或者威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今天的聆訊由總裁判官蘇惠德負責處理。(資料圖片)

總裁判官蘇惠德負責處理

由於被告今天缺席聆訊,控方並未有在庭上交代案情,亦未有提及被告干犯何種行為構成有關罪行。今日的聆訊,由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代表被告的大律師劉偉聰在庭上有問蘇官,是否6名有份處理國安法的法官之一,蘇官回應稱他已接獲特首所發的聘書。蘇官收到檢控書後,即把案押後再提訊。劉在庭外透露,被告左腳骨折,目前仍在醫院留醫。

據悉,今午大概下午3時各方才獲悉控方將對被告提控,但案件的文件迅速送至法庭,並即開庭處理,未到下午4時,全部程序已處理完畢,加上被告未能出庭,今天到庭聽審及聲援的人士並不多。

兩罪若屬嚴重者最高可判10年以上監禁

被告現在被控的罪名,是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0, 21及24條提控,其中涉及恐怖活動的第24條,其罰則列明,若未有造成嚴重傷亡情況,有機會被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有人嚴重受傷或死亡,或是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可被判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20及21條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則須視乎其嚴重性,若非屬嚴重情況,可被判3或5年以下的刑罰,若是最嚴重的,可被判10年以上的刑期。

案件編號:WKCC 2217/2020

代表被告唐俊傑的大律師劉偉聰稱被告左腿骨折,現在仍留院。(李澤彤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