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宿者遭警驅後丟棄家當 入禀小額錢債望索償 今首次開庭

撰文:楊嘉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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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聖誕節前夕(2019年12月21日),警方以「反罪惡行動」為理由,往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派出防暴警察,以及聯同數十位康文署的清潔工人到上址「清場」,共涉十多位露宿者的家當被丟棄,該次事件是首次出動防暴警察去驅趕露宿者。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下稱社協)聯同涉事露宿者於西九龍法院大樓小額錢債審裁處控告政府,就損失的家當索取賠償,今日(14日)進行首次聆訊。社協社區組織幹事吳衛東指,一共有12位露宿者會入稟,但其實受影響露宿者超過20人,形容部分露宿者在社會上「有壓力」,不想公開身份作控。參與本次控告的申索人年齡由37至66歲,索償金額由2200至13290元。

擔任部分申訴人代表的吳衛東於庭上向審裁官發問,審訊時是否可以傳召警務處西九總區指揮官到庭上,因為希望以警方的電郵回信作證物之一,審裁官回稱應自行考量。吳衛東於庭後解釋希望與警方對質,稱警方所指的「反罪惡行動」只是藉口,當日現場並未有人被捕,質疑警方在法理上及道理上的基礎。

吳衛東形容事件為「警方及康文署合謀」,警方在驅趕露宿者後再由康文署丟棄露宿者的家當。他批評康文署知法犯法,因為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0條:移走扔棄物或廢物和清潔有關範圍》,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須規定獲送達通知的人在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內(不少於通知送達後24小時),移走有關扔棄物或廢物,並可規定該人在上述期限內清潔發現扔棄物或廢物所在的範圍,以達主管當局滿意的程度。

他續指在事件中康文署並沒在24小時前張貼任何告示通知就即時「清場」,是蓄意的違法行為。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社區組織幹事吳衛東形容事件為「警方及康文署合謀」,批評康文署知法犯法。(楊嘉朗攝)

失3800元財物 斥以往清場有通知

其中一位申索人謝先生在事件中一共損失價值約3800元的財物,其中包括衣物被單及個人八達通。露宿多年的謝先生接受訪問時表示,以往康文署的都會有通知,但該次卻即時「清場」。他指當時為12月,「天氣又凍」,家當一夜之間盡失,心情十分委屈。只希望盡快找回財物,若獲賠償可以接受庭外和解。

吳衛東提到露宿者要提供財物損失的證據不容易,他們一般不會有單據,亦不會拍照記錄自己曾有的財物,但表示會盡力。他坦言指不少露宿者會接受庭外和解,但希望會有露宿者在庭上爭取,為這次蓄意打壓露宿者的事件求一個公道。未來會繼續向政府爭取露宿者的權益。審裁官宣佈第二次聆訊將會在12月14日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