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衝擊立法會案|官指暴力超合理界線 裁梁上訴失敗即囚4周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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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青年新政成員梁頌恆和游蕙禎等人,於2016年宣誓風波期間強行進入立法會會議室,前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被判囚4周。除梁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外,各被告已服刑完畢,梁的上訴案件今(2日)在高院裁決。梁到庭聽取裁決前在法院門外坦言,對上訴結果「無特別信心」,又稱,若上訴敗訴,不會申請保釋,但會提出上訴。對於早前被申請破產,梁指不會處理。法官下裁決駁回梁的上訴,認為定罪沒有不穩妥,判刑亦非明顯過重,梁須即時入獄4星期。

上訴人梁頌恆被控於2016年11月2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一間會議室外非法集結。他於2018年被裁定罪成和判囚後,一直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法官在宣布裁決後,預留9月11日聆訊。若梁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當天將開庭處理。

梁頌恆聽取裁決前在庭外稱無特別信心,並稱即使敗訴入獄,都不會申請保釋。(朱棨新攝)

法官在判辭指,原審裁判官裁定梁和同案其他被告,於案發時以人數、陣勢和身體壓迫及衝擊保安人員的防線,以使梁等能進入會議室。原審裁判官肯定梁等人當時集結在會議室側門外的共同目的,就是要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試圖越過保安的防線進入會議室。此外,原審裁判官亦正確裁定,梁等人共同作為,明顯是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

暴力行為超越合理界線

法官又指,即使梁真誠相信他有權進入會議室,但不代表梁和同案其他被告肆意衝擊保安防線的行為,可免受法律懲處。原審裁判官正確指出,即使梁案發時是議員,仍不能免除他們在會議廳範圍內的刑事責任。而梁和同案其他被告的暴力行為,顯然超越了合理的界線,屬非法武力。 法官因此駁回梁就定罪的上訴。

認為梁毫無悔意

在判刑方面,法官指梁經審訊後定罪,並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不作任何求情,顯然是毫無悔意。法官同意原審裁判官判囚4星期,實屬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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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的代表律師在上訴聆訊時陳辭指,非法集結罪的元素,須包括「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他指梁亦需知道其行為會達致此後果。惟梁當時認為他有權返回議會進行宣誓,故認為不屬非法破壞社會安寧。律師又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必須是非法,否則市民追賊,或警員拔槍捉賊,都有可能令人擔心而犯法。

控方卻回應稱,梁當時的行為會造成人身傷害,其行為屬非法。

梁當日與游其數名助理嘗試硬闖入立法會,並做成數名保安員受傷。除梁以包括游蕙禎等4名被告,全部已服畢刑期。

 案件編號:HCMA30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