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熙欲區議會上討論警員行為 議會秘書拒納入議程 羅求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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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區議會早前就警方處理區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事宜進行討論,惟議會秘書指議題非地區事務,不符區議會功能,討論該議題前離席,亦沒就議題作會議紀錄。南區區議會主席羅健熙認為秘書做法不妥,今(14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區議會秘書需就該議題作會議紀錄。

申請人為羅健熙,答辯人為南區區議會秘書。

認為非區內事務拒納入議程

羅在申請書指,南區區議員袁嘉蔚就區內一宗涉及警方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的事件,於本年6月去信羅,要求就「索取南區警察分區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案件資料」一事,納入7月2日的區議會會議議程。惟區議會秘書指,袁提出的事項非區內事務,不應納入會議議程。惟羅最終把該事項納入成會議議程之一。

區議會秘書卻未有向其他議員發送該議題的文件。會議當天,該秘書和南區民政事務專員等人在該議題前離開會議。秘書因此未有就該議題作記錄。

羅指秘書需準備議程

羅質疑區議會秘書的做法不合法,違反《會議常規》中,列明區議會秘書需準備會議議程和作會議紀錄,惟該秘書以議題非地區事務,不屬區議會功能為由,會議前未有發送該議題的文件,又表示若該議題納入議程,將不出席會議,或不參與討論。

區議會議程不需獲政府批准

但羅認為這議題是區內事務,並涉及區內的警員行為,他又根據《區議會條例》和《會議常規》,認為區議會主席有權決定是否批准會議議程,而會議議程不需獲政府批准。

案件編號:HCAL182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