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藏六角匙案 著法庭參考「赴湯杜火」案裁決被拒 罪成候判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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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大學男生在青衣一次示威者堵路事件中被捕,並涉嫌在其褲袋內搜出一串共8條的六角匙,男生因而被控,他否控罪並稱當日只是路過,又引用區院早前審理的「赴湯杜火」案中,3名被告脫暴動罪的裁決著法庭參考。惟裁判官彭亮廷今(22日)在西九龍法院就案件作裁決時,卻著辯方不應過份解讀該判辭,並指男生混在十多名黑衣打扮的堵路者之中,備有雨傘及口罩等,認為他有參與堵路,並意圖以六角匙傷人,裁定男生罪成,把案押後至下月6日判刑,期間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被告還柙候懲。

控方裁決前突要求改控罪

被告陳東成(18歲,大學生)原被控於去年11月13日在青衣擔杆山交匯處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六角匙;並與其他示威者以雪糕筒等其他物品堵塞擔杆山路,對該處車輛造成阻礙。控方今早才要求將首項控罪,由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修訂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辯方未有反對,彭官亦批准修改。

被告陳東成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資料圖片)

不接納被告稱過路說法

辯方審訊時質疑警員不可信,指他無仔細交代拘捕過程,將拘捕地點由大廈大堂內說成大堂外,並且以非法武力制服被告,令其口罩染血。彭官則指,警員承認其供詞有疏忽大意之處,但該些內容不涉及關鍵情節,無損其可信性;警員已清楚講述因為被告反抗,才會將之壓地制服,認為警員的解釋合理,未有使用不當武力,並信納他是可靠的證人,同時亦否定被告聲稱「純粹路過」的說法,指警員雖然看不到被告拿著雜物或用雜物堵路,但確認被告當時混在十多名堵路者之中。

著辯方不應過度解讀郭官判辭

彭官又指,辯方不應過度解讀法官郭啟安早前的暴動案判辭,又指郭官指示威者「沒有指定式樣的制服和裝備」的判辭「發人深省」,他表示無意批評郭官,但強調法庭會就衣物作出推論。彭官謂,此案被告與身旁的堵路者均身穿黑色衣物,並非出於巧合,唯一的推論是被告夥同該些人堵路,被告逃避警方追捕也加強了此推斷。

被告身上有8條六角匙

彭官續指,被告把8條六角匙放在褲袋,可見他有意隨時取出使用。另外,被告案發時戴口罩,其背囊袋有雨傘及手套。法庭根據環境形勢、裝束打扮,裁定他是有備而來,帶備口罩及雨傘以免堵路時被人認出,並意圖用8條六角匙傷人。

同情被告亦要依量刑原則

辯方求情指事件不涉及大型衝突,被告無取出六角匙使用,而且六角匙的殺傷力不大。他指被告年輕及初犯,並呈上被告與家人撰寫的求情信,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例如感化及社會服務令。惟彭官指管有攻擊性武器是嚴重罪行,法庭同情之餘也要依據法律原則量刑,最終只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編號:WKCC11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