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藏汽油彈原料改判社服令 上訴庭指原審官只取感化報告不合適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中四女生去年國慶前夕被搜出藏有汽油彈原料,原被判感化1年。惟律政司就判刑提出覆核,上訴庭早前改判女生社會服務令120小時。今(28日)頒下判辭,解釋理據。法官彭寶琴指,本案案情屬嚴重類別,惟原審裁判官只索取感化報告,並不可取,予人印象一早認定判處感化是合適。

女被告案發時15歲,現時已16歲。她早前在屯門法院少年法庭承認管有適合並擬作法用途工具罪。該罪指,女被告於去年9月30日,在天水圍天華路管有一個內含乙醇的玻璃樽、一樽消毒藥水和一罐白電油等。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判被告感化令1年。

指女被告有計劃犯案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在判辭指,被告承認管有涉案物品,以備製作汽油彈,顯然是有計劃犯案,案情屬嚴重類別。而被告更向感化官表示,打算在河邊測試汽油彈的威力。

反修例運動中曾遭覆核刑期的主要案件。(詳看下圖)

+3

只取感化報告不可取

彭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應裁定本案屬嚴重類別,並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惟原審裁判官除了索取感化報告外,沒有索取其他拘留式刑罰報告,以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彭官指其做法有錯,並不可取。同時,原審裁判官的做法,亦給人印象是她一早便認為,感化令是最合適的判刑。

只側重更生原則上錯誤

彭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只側重被告更生改過,而判處感化令,屬原則上錯誤,判刑明顯過輕。彭官續指,若非是次是覆核申請,加上被告已接受感化一段時間,即使被告認罪,非拘留式刑罰仍不足以反映控罪與案情。

惟考慮現時情況,彭官認為判被告社會服務令,可達致更生的目的,亦有足夠的懲罰以阻嚇被告和他人。

案件編號:CAAR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