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四女藏汽油彈原料改判社服令 上訴庭指原審官只取感化報告有誤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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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四女生去年國慶前夕被搜出藏有汽油彈原料,在裁判法院認罪,被判感化1年。惟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就判刑提出覆核,並認為應改判更生中心。而上訴庭早前聽取陳辭後,先替女生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認為原審官只索閱感化報告有誤,今(14日)改判女生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女被告案發時15歲,現時已16歲。她早前在少年法庭承認管有適合並擬作法用途工具罪,控罪指她於去年9月30日,在天水圍天華路管有一個內含乙醇的玻璃樽、一樽消毒藥水、一罐白電油、一些白色粉末、一些錫紙及毛巾等物品。

不能跳步推論女生意圖投擲

律政司代表早前陳辭稱,被告承認想製作汽油彈,並打算在河邊測試,認為應改判更生中心。惟上訴庭法官回應指,即使她製作成功,也只是涉管有汽油彈,是否可「跳步」推論她意圖投擲。

只取感化報告亦有錯

上訴庭法官亦認為,原審裁判官只索取感化報告,做法出錯,最終決定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今陳辭時指,早前索取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在學業和課外活動的表現都良好。被告有悔意,亦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社服令外須守宵禁等條件

上訴庭法官終判被告社會服務令120小時,被告需遵守多個條件,包括晚上7時至翌日早上6時需守宵禁令。

案件編號:CAAR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