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涉在女乘客前「露械」 律師:被告大腿生「好核突嘅癬」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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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國成被裁定在女乘客面前露陽具罪成被判入獄21天。(資料圖片)

的士司機涉嫌載3名女乘客及兩名3歲女童時,突然脫下短褲,並露出陽具,坐在司機位旁的女乘客嚇至花容失色,仍保持鎮定用手機拍下司機疑似露械照片後報警。司機今(16日)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在觀塘法院開審。辯方律師庭上透露被告左大腿生了「好核突嘅癬」,指司機只是伸手入褲搔癢,質疑女乘客對被告的指控屬虛構,女乘客即否認,更反問律師:「你會唔會擺條陰莖出嚟?」

被告李國成(40歲),否認於今年7月5日,在清水灣道順利紀律部隊宿舍附近馬路的一輛的士上,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在上述公眾地方猥褻暴露陰莖。

女事主見被告擺陰莖出來覺「核突」

案發時坐在司機位鄰座、任職護士的女乘客(40歲)庭上供稱,案發時,她與兩位女同事及兩位年約3歲的女童,在觀塘協和街上車前往土瓜灣工聯會,期間見被告的褲子脫至大腿,事主心想:「點解條褲咁低?」,事主再看時,便見被告將陰莖「擺左出嚟」,左手放軚盤、右手則放身旁,事主覺得「核突」,及驚慌,並沒有再望向被告。事主期後在快將下車時,決定要「影低佢嘅行為」,故將手機平放在大腿及偷拍了兩張照片,並在下車後立即報警。

辯方質疑事主事後於案發當天及14日兩次錄取口供,惟事主在第一份口供指,看到被告露出陰莖,左手放軚盤、右手則觸摸陰莖,但第二份口供及今早作供亦沒有提及被告右手曾觸摸陰莖,質疑事主虛構部分證供。事主則激動地否認,又表示「我唔同意虛構,請唔好講虛構」,又反問辯方男律師說:「你會唔會擺條陰莖出嚟?」男律師則沒有回應。

事主期後再解釋指,她當時沒直望被告,但以女性角度,感覺到被告在玩弄其陰莖,惟事發後數天,她想清楚後,弄清楚被告右手沒有上下擺動陰莖,故在第二份口供作出澄清,並強調百分之百肯定被告有擺出陰莖。

律師指被告擺動屁股只為搔癢

辯方則指,被告右手曾伸入褲子,並在大腿內側搔癢,又指被告的屁股曾前後擺動來搔癢,惟事主指沒有留意。辯方又指被告事發時有穿內褲,及沒有露出陰莖,又指事主應只看到被告的褲頭、上衣及安全帶,惟事主表示絕不同意。

辯方呈上被告相片,指被告患有皮膚病,左大腿生了「好核突既癬」,但事主指她沒有留意其大腿,只見他露出陰莖。

裁判官及證人戴上口罩及手套檢看被告褲子

辯方又呈上被告案發時所穿的黑色「橡筋褲頭」的七分褲,而事主及裁判官亦戴上口罩及手套看證物,裁判官又問辯方被告曾否清洗褲子,惟被告唯唯諾諾指「著住落警署」,未有回應有否清洗褲子。

辯方指,根據事主第二份口供,被告當時褲子脫了一半,露出10厘米陰莖,但沒有勃起並放在褲上。辯方質疑,被告的褲子若退下超過10厘米,根本不可能將陰莖放在褲子上,事主並不認同。

辯方指證慼直覺、幻覺、感覺地認為被告露出陽具

辯方又指,事主形容被告「核突」,其實並非指被告的陽具,而是見到被告的癬,事主不同意。辯方續指,事主做護士10多年,又擁有40多年人生經驗,見到被告的行為應不會感到驚慌,認為事主純粹見到被告拉低褲子,便直覺、幻覺、感覺地覺得被告露出陽具,事主不同意。

裁判官又問事主,被告所穿的黑色七分褲子及其陽具哪個較深色時,事主以堅定語氣表示被告陽具較深色,指被告褲子與陰莖不同色,又強調自己每星期皆會為約20多名患有膀胱癌的男病人清潔下體,以協助他們照膀胱鏡,故一定能清楚分辨男性陽具,且肯定被告將陽具放在褲子上。

案件下月7日裁決

辯方於中段陳辭指,事主兩份口供與她在庭上證供並不一致,而事主亦靠女人直覺,覺得被告脫褲,便是露出陰莖,但被告只是如警誡下所稱,他只是搔癢大腿,但不知褲子脫了一半。裁判官聽畢陳辭,隨即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不自辯,案件將於12月7日裁決。

案件編號:KTCC418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