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食衞局否認本港禁用內地疫苗 表明或立法作緊急使用

撰文: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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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衞生局周四(27日)晚上發稿表示,指網上有報道內地研發並獲批准使用的新冠疫苗,不能在香港醫療系統使用,局方稱有關報道未有如實全面反映事實,且可能構成政府現有藥物規管制度「針對內地疫苗的偏頗印象」,對此深表遺憾。局方表明,不會排除在必要時進行緊急立法的可能性,以容許緊急使用任何經證明安全及有效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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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方指,香港既定的藥物規管框架及註冊制度一直行之有效,2015年進一步加強和優化,確保香港市民可獲得有效、具素質和安全的藥物。有關制度屬於一般性規管制度,適用於所有於香港提供和使用的藥物,包括疫苗。

局方續指,新冠肺炎疫情屬公共衞生緊急事故,政府現正採取「雙管齊下」的策略,為全港市民採購符合安全、療效及質素要求的疫苗,並會視乎需要考慮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容許緊急使用任何經證明安全及有效的疫苗,不會排除在必要時進行緊急立法的可能性。」

註冊醫生周六起需強制有病徵病人檢測

另外,食衞局指,今日已就已刊憲,賦權註冊醫生由今日起,至下月11日的14日期間內,強制任何按其臨牀判斷,懷疑已染上新冠肺炎的人士接受檢測。

發言人指,在該14日期間,如註冊醫生懷疑某人已受感染,可發出書面指示,規定該人接受病毒檢測,收到書面指示的人士應在指示發出日期的兩天內完成檢測。例如受檢人士於星期一收到書面指示,應於星期三或之前接受檢測。

局方指,若有樣本呈現初步陽性,會交由衞生署公共衞生化驗服務處覆檢以確認結果,確診個案會由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跟進並公布。局方指,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指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不遵從強制檢測令亦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