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印花稅|信託形式代港人買樓需付107萬稅 女買家不服求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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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於2012年推出買家印花稅(BSD)以遏止樓市,一名女買家2013年以信託形式,代另一名港人以逾7百萬元購入一住宅物業。惟稅局卻認為她和實益持有人雖然都是香港永久居民,但她買樓不是代表自己行事,因此需支付印花稅約107萬元。女買家不服,提出司法覆核,今(15日)向高等法院申請覆核的許可,並質疑「港人代港人」買樓,與遏止樓市過熱的政策目的,有何合理關連。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以書面頒佈結果。

以信託形式代他人買樓

申請人為黃詠華(譯音,下稱:黃),答辯人為印花稅署署長。黃於2013年以約718萬元,代他人購買觀塘道一個住宅物業。黃之後去信署長,指她以信託形式,代他人購買物業。

非為個人行事需付印花稅

署長認為,雖然黃和物業的實益持有人都是香港永久居民,但黃買樓並不是代表她個人行事,因此需支付買家印花稅,即樓價的15%,約107萬元。

黃的代表律師今陳詞指,以信託形式替他人講買物業,本身屬合法,亦未有證據顯示,一名香港人替另一港人以信託形式購入物業,如何與政策目的有合理關連。

購買者以個人身份行方可獲豁免

署方代表陳詞指,法例已列明住宅物業的買方需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以購買者個人身份行事,方可豁免買家印花稅,又指買家印花稅的政策目的,是要穩定本港樓市,遏止樓市過熱。而增加買樓成本,可達致相關效果。

稟狀編號:HCAL147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