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仲裁准收費 推三個月公眾諮詢 擬設收費架構訂上限

撰文:鄭秋玲
出版:更新: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17日)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諮詢文件,展開為期3個月公眾諮詢。小組委員會建議,應修訂香港法律,准許律師為仲裁結果收費並訂定架構。諮詢文件提到的收費架構有幾種,包括按條件、按損害賠償收費、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至於收費上限會在諮詢公眾後訂定。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17日)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諮詢文件,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期。(鄭秋玲攝)

諮詢文件中,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指律師與當事人訂立的協議,根據該協議,律師在案件仲裁成功時收取財務利益。該收費架構包括幾種協議,即「按條件收費協議」、「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以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

「按條件收費協議」分兩種:「不成功不收費」安排,如案件成功,律師可獲支付一般費用及一筆額外收費;或「不成功、低收費」模式,律師在法律程序中按慣常收費率或折扣收費率收取費用,如案件成功加收費用。

「按損害賠收費協議」,屬於「不成功不收費」安排,如敗訴律師不收取費用,如勝訴可按案件判決所討回款額的某個百分比計算。

至於「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屬於「不成功低收費」安排,律師可就提供的法律服務收取折扣費用,並在勝訴後另按上述的損害賠收費協議收費。

適當收費上限範圍 建議在討回款項的3成至5成落墨

小組委員會研究多個司法管轄區做法,包括新加坡、英格蘭及威爾斯、澳洲、中國內地及美國。小組委員會建議,應為「按條件收費協議機制」的成功收費設定上限,並為「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機制」與「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機制」的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設定上限。

其中,小組委員會認為,小組委員會建議,應為「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設定上限,應定為相等於當事人所收取的「財務利益」或「補償」的某個百分比。委員會認為,尚有空間可以把該協議費用的上限,定為低於英格蘭及威爾斯,現時就商業申索所採納的50%,尤其是如採納成功收費模式。小組委員會又認為,供諮詢的適當上限範圍應介乎30%至50%之間。上限會在諮詢公眾後訂定。

小組委員會罕建議,應准許律師及法律執業事務所,就關乎仲裁各獨立但相關範疇,如反申索、強制執行法律行動及上訴等,分開收取費用。小組委員會亦邀請公眾,對專業行為守則及附屬法例應訂立的適當保障措施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