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經理不服被指用鐳射筆襲警 呈影片指警描述不符 上訴聆訊押後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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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金融經理涉在2019年於尖沙咀示威活動中,以鐳射筆照射警員的眼睛,因襲警罪成被判囚3個月。她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日(4日)開庭處理,其代表律師呈上新的涉案片段,並指女被告的動作與警員描述不符,認為警員或認錯人;律政司則質疑新片段不完整。法官將案押後至3月24日,以便雙方再作陳詞。

上訴人郭麗芬(28歲,金融經理)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與加連威老道,襲擊警員朱冠強。她在審訊後被定罪,最終判囚3個月。

警員稱見白衣女子持鐳射筆

案情指,當日現場一帶有示威者聚集,涉事警員準備撤離時,突然發現有一道綠色的雷射光照在他頭上,並照到其左眼,當時他「視線一白」及流眼水。警員沿綠光方向望去,發現一名白衣女子手持鐳射筆,於是上前追捕。

影片見疑似郭的女子一直站著

郭在聆訊時呈上新的涉案片段,並指片中疑似為郭的女子,一直站在行人路上,亦沒有舉手動作,與警員證供不符,質疑警員當時認錯人,以及其可信性。

控方質疑未拍下完整事發經過

律政司代表則回應指,新的片段未能拍下完整的事發經過及警方防線,但片段中拍不到,不代表事件沒有發生,不能單憑新片段質疑作供警員的可信性。

由於案中涉及現場地理環境的爭議,法官把案押後至3月24日繼續,以便控方重返現場勘察拍照。

案件編號:HCMA18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