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涉助少女逃走脫阻差罪 官指留是非之地屬自招嫌疑 拒頒訟費

撰文:林穎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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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黑衣少女在去年3月「毋忘 721 恐襲· 八個月」行動中,遭防暴警員追捕,一名中六男學生涉出手阻攔,被控阻差辦公。青年今(11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直言被告明知事發地點有人群聚集,為「是非之地」,卻走過滿佈防暴的一條路,認為被告「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被告獲判無罪時,旁聽席掌聲四起。

被告姓李(17歲,學生),被控阻撓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於去年3月22日凌晨在元朗又新街與合益路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李文軒。

官對警員口供有保留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指,事發時警方在案發位置設不同防線,並多次舉旗和以揚聲器警告會作出驅散。警員李文軒供稱發現兩名可疑女子,追截期間感覺到有人用手攬着他,並在其左胸前位置發現一隻前臂,他向後望時對方已向後逃跑,承認只能看到對方的背部和側面,張官對警員確信阻礙其執行職務的人是被告的說法有保留。

被告在現場感不知所措可能屬實

張官續指,被告正在前往其同事的住所,期間見到有警車,二人有所停頓、感不知所措可能屬實,認為二人的證詞能「站得住腳」,直言本案未以達致無合理疑點將被告定罪,遂裁定被告罪脫。

明知有人群聚集仍選擇逗留

辯方申請訟費陳詞時指,被告並非想逗留現場,他與同事當晚正前往同事住所,「冇一分一秒想觀察任何情況」,又反駁控方指路過點能視作自招嫌疑。

惟張官指被告下班時已知事發地點有人群聚集,屬「是非之地」,仍決定走過滿佈防暴的一條街,又指被告絕對有其他路走去朋友屋企,認為被告屬「自招嫌疑」,拒頒予訟費。

案件編號:TMCC184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