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科名醫王國耀重用一次性導管 被裁定專業失當罪成 除名半年
知名心臟科醫生王國耀被控於2010年在一間私家醫院替一位病人進行電生理檢查(Electrophysiology Study)或射頻燒灼術(Radiofrequency Ablation operation)時,重用一次性導管。今日(20日)醫務委員會裁定王國耀專業失當罪成,除名6個月,不予緩刑。
研訊小組主席、醫委會主席鄧惠瓊指,對於辯方指被告重用導管並非出於自願,只是跟從當時醫院的做法,研訊小組感到驚訝,反映被告對其過失缺乏反省。她又表示,研訊小組曾考慮是否准予暫緩執行處分,但認為在此情況下並不恰當。
案情指,王國耀2010年10月在一家私家醫院為一位病人進行電生理檢查或射頻燒灼術時,使用了三支導管,其中一支斷裂,被發現屬重用。導管生產商有註明產品屬一次性使用。
研訊今日再開,王國耀缺席。醫委會秘書處代表律師高麗盈口頭回應辯方的書面陳詞,指王國耀重複使用原本設計為一次性使用的射頻消融導管,是低於標準的行為。
辯稱遵守醫院指引 控方反駁仍有個人責任
控方強調,醫管局早在2006年已將射頻消融導管歸類為高風險器材並禁止重複使用,衞生署其後亦於2010年4月頒布實務守則,指明一次性器材不得重用。控方專家證人及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指引均清楚說明,無論何種品牌,該類導管均屬一次性設計,本港自2006年起亦早已不存在重用導管的常用做法(common practice)。
就辯方指涉事聖保祿醫院有責任遵守指引,控方反駁指與醫生的個人責任並無矛盾。被告曾稱在港重用該類導管長達17年,亦曾表示是為了節省成本,顯示他清楚知道案發時正使用重用的導管,必須為其個人決定承擔責任。
辯方:病人無其他併發症 嚴重程度絕未達「專業失當」
辯方代表律師陳詞時指,製造商的「一次性使用」標籤不能直接作為判斷專業合規的唯一標準,而控方專家證人陳日新在作供時承認,其本人及同事過去亦曾重用過標示為一次性使用的診斷性電生理(EP)導管,證明業界執業醫生並未將一次性標籤視為絕對禁止重用。
辯方又引述香港法院相關判例,指出判定醫生構成「專業失當」必須具備相當程度的嚴重性,而本案僅涉及在醫院既定機制下作出的單一次臨床決定。
辯方續說,本案不涉及任何不誠實行為或故意忽視病人利益。雖然手術中有一條導管末端斷裂,但已成功取出,病人並無其他併發症或後果,因此本案嚴重程度絕未達「專業失當」。
聲稱重用導管是為病人省錢 惟未取得病人同意
研訊小組主席、醫委會主席鄧惠瓊表示,王國耀聲稱重用導管是為病人省錢,但調查顯示他在手術前並未取得患者同意重用導管,使病人未能知悉導管有折斷風險。此外,衛生署的守則已明文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醫療設備,且涉案的治療性消融導管屬高風險類別。
鄧惠瓊亦表示,作為專科醫生,被告理應知悉相關限制,醫院的過錯並不能免除他決定重複使用器材的責任。研訊小組認為,王國耀在案中的失當行為已低於註冊醫務人員預期的標準,因此裁定他專業失當行為罪名成立,除名6個月,不予緩刑。
辯方求情:非有意對病人造成危險
辯方求情時指出,王國耀是經驗豐富的心臟科專科醫生,行醫超過40年,今次是其執業生涯中首次面對醫委會的投訴。辯方又引述了兩位資深專科醫生的品格證明書,兩人肯定被告的醫德、專業能力以及對病人的奉獻精神。
辯方又強調被告絕非有意對病人造成危險,自事件發生及收到衞生署警告後,已即時停止重複使用導管,確保絕不再犯。考慮到事發距今已超過15年,期間被告繼續執業且未再收到任何投訴,其再犯風險極低,懇請研訊小組考慮其長期貢獻及良好紀錄,給予最寬大的處分。
研訊小組曾考慮緩刑 惟認為被告缺反省
研訊小組退庭商議後,裁定將被告從普通註冊名冊中除名,為期 6 個月。鄧惠瓊指,治療用導管屬於精密儀器,重用導管有可能引致嚴重不良後果,包括導管斷裂的內在風險。研訊小組特別關注的是,被告在手術前並未取得病人的同意以使用重用導管,而該導管設計僅供一次性使用。
鄧惠瓊續說,研訊小組對辯方在求情時仍堅持被告並非出於自願,而僅是跟從當時醫院普遍採用及認可的做法感到驚訝,反映被告對其過失缺乏反省。她又表示,研訊小組曾認真考慮是否准予暫緩執行處分,但認為在此情況下並不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