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主任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訛稱批准加戶申請等 11.10判刑
廉署早前起訴36歲房屋署房屋事務主任吳明儀,指她分別向兩名申請者訛稱房署批出其公屋住戶增加家庭成員申請及舉辦社區活動的申請。其行為可致使加戶申請人因未經許可遷入單位及沒有支付應繳的額外租金,而面臨被房署懲罰的風險;而有關非政府機構亦可能因此無法獲房署發還活動開支。
被告今日(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件將於11月10日判刑。裁判官又頒令被告須向政府賠償約34,000元,相等於案中租戶本應向房署支付的額外租金。
廉署早前接獲房署轉介的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案發時,36歲房屋署房屋事務主任吳明儀被派駐大窩口邨房署辦事處,負責處理公共房屋增加戶籍申請及非政府機構遞交的社區建設活動申請,有關申請須由房屋事務經理審批。加戶申請獲批後,住戶租金可能會有所調整,而非政府機構獲批准舉辦社區活動後,則可向房署申請發還開支。
向申請人訛稱批准加戶 向非政府機構發信聲稱批准舉辦活動申請
吳明儀在處理大窩口邨一宗加戶申請時,向申請人(即登記戶主的女兒)聲稱其申請已獲房署正式批准,並擅自在租戶管有的租約的家庭成員名單上,添加該名女兒及其丈夫的名字。被告又向一個申請舉辦社區活動的非政府機構,以房署名義發出一封信件,聲稱房署已正式批准其申請。
然而,廉署調查發現,被告並沒有將該兩項申請呈交房屋事務經理審批,相關申請者亦一直不知道其申請從未獲房署批准。被告的失當行為可致使加戶申請人因未經許可遷入單位及沒有支付應繳的額外租金,而面臨被房署懲罰的風險;而有關非政府機構亦可能因此無法獲房署發還活動開支。
被告承認於2022年10月至2024年10月在擔任公職期間,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而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未有妥善履行職責。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保釋,以待索取其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又頒令被告須向政府賠償約34,000元,相等於案中租戶本應向房署支付的額外租金。
被告已停職 被控兩項欺詐罪名
吳明儀現已被停職,早前被控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她今日承認兩項新增交替控罪,即違反《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