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譚得志涉煽動案 指涉國安範疇不應在區院審 官押後裁決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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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譚得志早前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控罪,案件將於5月在區域法院開審,辯方卻質疑案件不應在區域法院審理,今(31日)申請中止聆訊。代表譚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直指控方用以控告譚的條文,應在原訟法庭審理,控方卻堅持本案可留在區院審訊。法官陳廣池把案押後至4月9日就這申請作裁決。

譚需繼續還柙。譚被押送回監房時,支持者向他大叫支持語句,又問他獄中膳食如何。譚則回應說獄中的粟米肉粒飯加條腸好難食,引起支持者中一片笑聲。

譚涉3案共14罪

譚得志共涉三案,第一案指他於去年5月24日在銅鑼灣派發防疫物資,被指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和發表煽動文字等 4 罪。

第二案則指譚在去年3 月至 7 月的多次街站展示「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黑警死全家」、等文字及口號,被控 5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1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及1 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共 7 罪。

第三案指譚於去年1 月 17 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呼籲在場人士參加未經批准集結,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及發表煽動文字罪;及在 1 月 19 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帶領人群向警員發表辱罵言論,擾亂秩序,控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共 3 罪。

譚得志去年數次在擺街站時被捕。(詳看下圖)

提3項挑戰包括區院無司法管轄權

譚的律師今提出三項挑戰,包括區域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本案、控方濫用監控程序以,及要求控方提供進一步的控罪詳情。法官陳廣池審訊時,表示應先處理有關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如果他無權處理本案,其餘兩項挑戰亦不用處理。

控方堅稱不涉可公訴罪行

代表譚得志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稱,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8條,以及附表2第3部,譚被控的發表煽動文字罪,只能由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故區域法院無權處理有關申請。代表控方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反駁稱,該條例僅適用於可公訴罪行,但控告譚的發表煽動文字罪,並沒有「可公訴罪行」字眼,只屬於簡易程序罪行,認為辯方說法不成立。

辯方指煽動涉國安範疇

惟戴啟思表示,根據終審法院就黎智英案的裁決,煽動罪屬於國安範疇罪行,而根據《國安法》第41條,凡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都必然循公訴程序進行。因此,譚現被控的「煽動他人作出文字罪」必然涉及國家安全,屬於可公訴罪行,《裁判官條例》第88條也因此適用,堅持應交由原訟庭審訊;周天行即表示,《國安法》沒有改動香港刑事程序中,有關簡易罪行和可公訴罪行的分別,在處理本案的爭議中不應理會《國安法》的條文。

質疑控方濫用檢控程序

雙方亦略有就濫用司法程序一詞有爭議,戴啟思指,譚被控3案共14條控罪,其中一案中沒有任何可公訴罪行,原本應留在裁判法院審理,惟律政司為將案件一拼移交區院,強加一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在譚頭上,令此案也被移至區院審理,屬於濫用檢控程序。周天行則表示,律政司選擇控罪時只按事實做判斷,當中不包含玩弄法律程序(play tricks)的成份。

提國安法遭陳官打斷

戴啟思又提到,《國安法》並非在香港草擬一事;陳官即打斷其陳詞,要求戴聚焦法律層面;戴即指,他只是做作出事實陳述,陳官再打斷稱,認為此言屬政治陳述,又指尊重戴是行業翹楚、資深大律師、前大律師公會主席,希望他遵守規則。

案件編號:DCCC927、928、93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