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拋藏汽油彈袋落城門河 健身教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還柙候判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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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有網民發起「七區行街」抗議警暴,各區發生衝突,有警員發現一名男子當天在沙田將袋子掉進城門河,他遭截查時推警員胸口和以頭撞其前額。該袋飄浮至獅子橋被撈起,發現內藏6個汽油彈。他否認襲警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今(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成立,裁判官指,汽油彈殺傷力嚴重,甚至可以殺人,不會給予被告假希望,認為判監為恰當刑罰,待索取背景報告後於4月28日判刑。

被告林頒法(23歲)報稱游泳及健身教練,他涉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擊警員17185,以及攜有6個汽油彈。

裁判官信納警員作供

控方案情指,警員17185陳嘉銘見被告在橋上將一個黑色正方形繫帶的袋子拋落城門河,認為有可疑,遂上前截停被告,但被告雙手大力推警員的胸口後欲逃去。警員隨即抱着被告,被告仍然掙扎,並用頭撞傷警員的前額。警員最終在同僚協助下,制服被告。警員目睹袋子在河上飄浮,並以電筒照射追蹤它至水警將其撈起,發現內有6個汽油彈。

辯方早前指警員證人供詞有出入,質疑其可信性,惟裁判官香淑嫻信納他們供詞,認為是作供清晰簡單。對於辯方質疑警員17185並無看見被告將袋子拋進河中,裁判官相信橋上有足夠燈光照明,當時他和被告距離只有30米,而且被告動作呈拋物線,為不尋常和明顯,可讓其看見經過。

裁判官明言判監是恰當刑罰 刑期亦不會短

裁判官稱,警員以電筒一直照飄浮物,其照射範圍達1千至2千米,深色袋子有反光白條,和水警打撈的袋子吻合,她相信當時河中不多於一件類似物品,而白條可能是水面光線反射。她不認為被告拋下的是另一浮於河中的風衣,指被告知道自己犯法,可被逮捕,故推開警員。她裁定控方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管有藏有汽油彈的袋子,以及襲擊警員。

辯方呈上4封由其媽媽、教會牧師和老師所寫的求情信,指被告為人善良孝順,熱心在教會事奉,踴躍參與義工和課外活動,從來沒有暴力傾向,被告因關注本港近年社會事件而犯案,希望裁判官視本案為單一事件,考慮予以寬鬆刑罰。惟裁判官指,汽油彈殺傷力嚴重,可以縱火,甚至殺人,涉案汽油彈更有6個。她拒絕辯方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稱不會給被告假希望,認為判監是恰當刑罰,刑期亦不會短,待索取背景報告後於4月28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柙。

案件編號:STCC400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