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譚得志涉煽動案 官裁區院有權審理 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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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去年展示「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等標語,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控罪,案件將於下月在區域法院開審,辯方早前質疑區院無權審理此案,申請中止聆訊。法官陳廣池今(9日)於區院裁定,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案件,拒絕接受辯方陳詞。他指,《港區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而《裁判官條例》中對移交控罪至區院的限制為不適用和無效,有關法律需要適應國安法實施。而辯方將考慮就區院是否有司法權審理此案提司法覆核,案件押後至4月19日再訊。

快必被控三案已合併處理

被告譚得志(48歲)涉三案已合併處理,首案指他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派發防疫物資,涉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和發表煽動文字等4罪。

次案指譚同年3月至7月的多次街站展示「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等標語,被控5項發表煽動文字罪、1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及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共7罪。

第三案指譚同年1月17日在大埔呼籲在場人士參加未經批准集結,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及發表煽動文字罪;及在同月19日在銅鑼灣帶領人群辱罵警員,被控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辯方質疑區院無司法管轄權審理本案

代表譚得志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早前陳詞稱,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8條,以及附表2第III部,譚被控的發表煽動文字罪,應轉介高等法院原訟庭,區院並無司法管轄權審理。而終審法院在黎智英案亦裁定煽動罪屬國家安全罪行,按照國安法須循公訴程序處理。控方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堅稱煽動罪屬簡易程序罪行,非可公訴罪行,區院有權審理。

法官陳廣池今裁定區院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案件,裁判官轉介案件至區院為合法有效,拒絕接受辯方陳詞。他指,控辯雙方低估爭議對《裁判官條例》效力有深遠影響,所考慮的比中止聆訊更重要。陳官只就本案辯方申請作實際裁決,重申國安法的詮釋權在於人大常委。

法官指國安法和本地法律有出入時 以國安法為準

陳官裁決時表示,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當和本地法律有出入時則以國安法為準,《裁判官條例》中限制轉介煽動罪行案到區院是不適用和無效,他認為有關法律需要適應國安法實施。他指,國安法不只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等4項控罪,國安法亦列明除非另有規定,否則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可審理就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

陳官指,若接納辯方說法,會出現奇怪情況,令煽動罪成為可公訴罪行,不符合其立法原意。他又批評辯方當時在案件轉介未有提出反對,是認同區院有權審理。辯方將考慮就區院是否有司法權審理此案提司法覆核,案件押後至4月19日再訊。

案件編號:DCCC 927/2020、DCCC 928/2020、DCCC 93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