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認參與未經批准集會 稱為公民抗命違法 被加監4月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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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前年10月頒布《禁蒙面法》,翌日即有大批示威者上街遊行表達不滿,其中前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和社民連古思堯被指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另被控使用蒙面物品。黃早前承認所有控罪,古則不認罪,但經審訊後,今(13日)在東區法院亦被裁定罪成。黃之鋒求情稱當日示威規模小,他亦只是在接受訪問時才戴上口罩,強調是基於公民抗命原則才作違法行為。黃最終被加監4月,而古思堯則被判入獄5個月。

裁判官鄧少雄判刑時指,黃之鋒在本案中接受媒體訪問,屬於標誌性人物;古思堯則負責持直幡前行,並在遊行過後收走直幡,屬於帶領性人物;惟鄧官亦指,本案案情較眾志黃之鋒、周庭和林朗彥等於2019年6.21 包圍警總一案為輕,本案沒有出現暴力場面,亦沒有損壞公物的情況。鄧官又指,在周庭案中,涉案被告有主動參與和積極協助其他示威者的行為,較本案中黃、古二人的角色重,而本案的遊行只歷時約3小時,亦遠較周庭案中的示威短,參與人數亦不及周庭案。

黃之鋒加監4月 古思堯囚5月

最終鄧官將未經批准集結罪量刑起點定為6個月監禁,黃因認罪可獲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最終被判監禁4個月;古則因沒有爭議控方案情,獲法庭酌情扣減一個月刑期,最終被判監禁5個月。就黃使用蒙面物品一罪,鄧官判處黃10天監禁,與上述4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古思堯稱會屢敗屢戰

古思堯在判刑後,再次向法庭陳詞稱:「坐監係我生命一部份,我屢敗屢戰,繼續抗爭,坐監會越坐越聰明。」他在被押入監房前高呼「民主萬歲,人權萬歲!」;黃之鋒則向旁聽席稱:「辛苦曬大家」。

被告黃之鋒(24歲)及古思堯(74歲)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另被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古承認違法只是選擇不認罪

裁判官鄧少雄宣判時指,古思堯選擇自辯,在庭上承認曾參與公眾遊行,亦沒有挑戰控方案情。古在審訊中亦在控方呈堂的示威現場片段中認出自己,而從片中可見古當時手持印有「願榮光歸香港」的黃色大直幡。鄧官總結古的立場指,古承認曾作出違法行為,只是選擇不認罪,故在此基礎下裁定古罪名成立。

黃為公民抗命才蒙面

黃之鋒代表律師求情時指,黃並非當日遊行的組織者,當日的遊行規模較小,只有數百至一千人參加,現場沒有暴力事件發生,亦沒有人受傷,加上黃之鋒在現場其實一直都沒有帶上口罩,直至接受訪問時才帶上,可見他並非是為了掩藏身份,只是基於公民抗命原則才違反《禁蒙面法》。

古患腸癌第四期

古思堯自行陳詞則指,自己患有第四期直腸癌,準備在瑪嘉烈醫院接受第三期手術;古又指,他參與社運30餘年,歷經10次監禁,即使於本案再被監禁亦不會是最後一次,指未來有機會故意違反《國安法》,明言法庭不需可憐或同情他,也不需對他仁慈。

案件編號:ESCC 209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