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商人洩謀殺案機密案 控罪指兩警明知資料會轉交疑犯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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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由左至右)為警員李潤福、警署警長葉國良及鋼鐵工程商人洪偉明。(梁芷君攝)

廉政公署日前落案起訴2名警務人員,控告他們就一宗警務處調查的謀殺案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1名鋼鐵工程商人則被控協助及教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3被告今(22日)於九龍城法院提堂,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1月19日再訊,以待轉介文件。眾被告獲准以1萬及2萬元保釋,期間須於指定地點居住、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離港24小時前須通知廉署。

三被告依次為警員李潤福(47歲)、警署警長葉國良(50歲)及報稱鋼鐵工程商人洪偉明(46歲)。首被告李潤福及次被告葉國良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而第三被告則被控一項協助、教唆、慫使和促致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

李於案發時為警員,隸屬天水圍分區,而葉則為警署警長,隸屬九龍城區。洪是一名鋼鐵工程公司負責人。

控罪指兩警明知資料會交予疑犯仍透露機密資料

李及葉同被控涉嫌於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6月7日期間,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當行為,即促致取得警務處調查一宗謀殺案的機密資料;明知洪會將該等機密資料轉交有關謀殺案的疑犯而仍向洪洩露該等資料;互相討論該等機密資料所透露該謀殺案的證據狀況及證據強弱,目的是建議有關謀殺案的兩名疑犯在警務處調查時如何自處;及為上述所述他們的作為而要求金錢報酬。

而第三被告洪偉明涉嫌於同一段期間,協助、教唆、慫使和促致李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當行為,即連同另一名警務人員作出上述作為,包括與洪討論有關謀殺案的證據狀況及證據強弱。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廉署指警方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案件編號:KCCC444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