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譚得志申終止聆訊失敗 未能證審訊不公或濫用司法程序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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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去年展示標語,高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控罪,法官陳廣池早前裁定區域法院有權處理案件。就辯方申請終止聆訊,質疑法例違憲,控方濫用司法程序,以及要求其提供進一步控罪詳情,陳官今(26日)於區院拒絕批出申請。他指違憲可以是審訊時提出的爭議點,但未能證明被告不獲公平審訊,且控方已提供合理控罪資訊。案件將於5月3日審前覆核,於5月10日開審。

被告譚得志(48歲)涉三案已合併處理,他被指去年1月至7月干犯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以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等共14項控罪。

辯方挑戰區院無權審理此案,法官陳廣池早前裁定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案件,辯方不提司法覆核,陳官今就辯方提出的另外兩項爭議裁決。

法官今拒絕譚得志(快必)的終止聆訊申請,案件將於本年5月10日開審。(資料圖片)

辯方爭議控罪違憲 法官指可審訊時提出

辯方強調言論自由須受到保障,煽動罪違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亦不合比例。涉案的其中8項煽動罪行條文籠統,仇恨和藐視等定義和理解為抽象概念,沒有相關指引判斷,不能客觀地審視演說和刊物有否,或者會否引起仇恨等,故應終止審訊。控方則指法官可按情況演繹相關罪行。

陳官指法庭在兩個情況下可運用司法權終止審訊,分別是有不公審訊和濫用司法程序時。陳官認為違憲是其中一個審訊時可提出的爭議點,但非用以終止聆訊,辯方未能說服法庭本案審訊不公,遑論是濫用司法程序。

法官認為若控罪書冗長複雜 會令人感到混亂

至於辯方要求控方進一步釐清控罪詳情,指控罪詳情未能讓被告得悉那些字眼或語句有煽動意圖。控方稱,控罪詳情已列明案發日期和地點等資料,案情摘要也包含被告說出涉及字眼或語句的次數,錄影片段證物顯示在街站和遊行期間被告說過的字眼。

陳官表示,《公訴書規則》沒有要求控罪書詳細說明每一項罪行,只需控方提供合理資料,而非所有資料。他指,涉煽動罪的控罪書若冗長複雜會令人感到混亂,相關要求不合適、不實際和不理想。據《規則》如某資料沒有披露也不會令被告抗辯上受損,則毋須披露。

他以猥褻侵犯控罪書為例,指通常不提及猥褻行為,不闡述涉案行為並非不尋常。惟他表示控方有進步空間,建議控罪書寫明被告煽動目標為香港警察,裁定控方做法合乎《規則》,亦已提供合理資訊。

案件編號:DCCC 930、927、92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