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湯杜火案|哨兵家長車司機亦可涉共同犯罪 男被告准提終極上訴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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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與及一名16歲少女,在前年中西區遊行後的衝突被捕,3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但律政司就案中的法律觀點上訴。上訴庭早前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不在案發現場人士,即「哨兵」及駕「家長車」接載示威者離現場的人士也可涵括在內。湯不服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日(7日)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三名被告:湯偉雄(39歲)、杜依蘭(42歲)及姓李女被告(17歲)。全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原審法官裁定3人暴動罪不成立,而湯及杜就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對講機各被罰款1萬元。

律政司在提出是次申請時已表明,提上訴只為詮釋控罪所含的法律原則,無意推翻原有決定,故上訴庭的裁決,將不會改變3名被告的脫罪裁決。

案中唯一男被告湯偉雄提出兩個法律問題,要求取得證明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指當中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包括(1)「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2)如果原則適用,有關被告是否不一定要身處現場也可定罪。

上訴庭認為,兩個問題對未來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的檢控有重大影響,所以決定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該湯可就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CASJ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