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油麻地超市開槍案 持刀漢心臟中槍亡 裁死於合法被殺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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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麻地新填地街市內的一間超市,前年發生警員開槍事件,五旬漢持刀入超市並劈向店內的經理,兩人糾纏期間,警員到場並開槍,五旬漢心臟中槍死亡。死因庭早前就無業漢的死作研訊,裁判官著陪審團須考慮當時警員是否有符合《警察通例》下開槍。陪審團退庭商議後,今(16日)一致裁定五旬漢合法被殺。

死者李浩庭(54歲),他於2019年3月16日,在油麻地新填地街佳宝食品超級市場內胸口中槍死亡。

李的兄長早前供稱,李在他們家4名兄弟姊妹中排行第三,他與李已無聯絡20年,指李常問家人要錢買毒品,亦知其弟有案底並不時入獄。

事發前李曾與超市經理爭執

案發時在該超市任經理的劉海雄則稱,李過往曾多次在店內偷竊,案發當日聽到有同事大叫偷竊並見李在店內,他們曾逐李出店。不久後李拿刀入店,並向他的頭劈下,他與李糾纏時再被劈一刀,之後便聽到一下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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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見李持刀入超市

警員張健龍供稱,案發時他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當日中午他與同袍乘警車至該區一帶,一名女警長首見到李,當時李手持菜刀,沿西貢街跑向警車,其後轉入新填地街。張與女警長即落車追截,並嘗試喝停李,李轉頭一望便繼續跑往超市。

未完整說出第二警告下開槍

張稱他沿途見李有揮刀動作,意識到李可能會傷人,便拔槍戒備。至他與李只相距約十呎時,見李與一名男子糾纏,該男子把李推開,李即舉刀快速並連續斬向該男子頭部,張意識到受傷男子生命受威脅,便用槍瞄向李並警告說:「警察!咪郁!否則開槍。」但李沒有理會,繼續舉刀,張稱當時與李只相距1至2呎,他卻再作警告時,見李的刀已揮近該男子頭部,遂開槍並射中李的右邊身體。

心臟中槍即時停頓

李並送院後己無生命表徵,急症室醫生認為李可能爆肺,因李的肺與胸腔有黏連,未能插喉,最終宣在李死亡。

法醫郭嘉琪指,李心臟中槍並即時停頓,身體多處內部器官受創,包括肺、心房、大動脈及食道等,導致大量出血。

通例指致命危險下才可用槍

警司麥啟立(Andrew McGrenra)供稱,警員入職時會接受槍械訓練,當中括射擊、決策及戰術訓練,他們明白在甚麼情況下使用槍械。根據《警察通例》,若有人有致命危險時,警員才可使用槍械。警員開槍時需瞄準目標人物的最大面積,故認為劉在開槍時合乎規則。

本案的情況中,李持刀與店長糾纏,若射向李的手腳,一旦警員射擊無效,會令店長生命受威脅,附近的人亦會有危險。

須考慮是否有超出最低武力

死因裁判官黃偉權作引導時指,陪審團可循不合法被殺、合法被殺,或死因存疑三個方向考慮。若裁定李不合法被殺,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並須考慮當時警長開槍是否符合《警察通例》,及有否超出最低武力,包括當時是否需要向李的胸口開槍,及其行為是否蓄意等。

若裁定合法殺害,則須考慮其相對可能性,如警員當時是否因執行職務而須開槍,令李致死。若以上兩裁決均無法達成大多數,則可裁定死因存疑。

案件編號:CCDI25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