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案】證人:規管行政長官的內部守則 只存在特首腦中

撰文:陳雯慧 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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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及瀆職案繼續於高院聆訊進入第12天,前行政長官辦公室常任秘書麥靖宇繼續作供,在2012年2、3月期間,因有傳媒及立法會查詢有關行政長官利益申報制度,加上要回信予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才首次知道有一份規管行政長官的內部守則,更一直只存在特首的腦海中,他坦言雖然不覺得驚訝,因為這守則只規管特首一個人,但同意最好有記錄。

前行政長官辦公室常任秘書長麥靖宇今日繼續出庭作供。(黃永俊攝)

主控官在主問中,向證人麥靖宇出示一封信,由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於2012年3月8日去信予行政長官辦公室,3月13日由時任特首辦私人秘書蔡傑銘簽署回覆,麥承認蔡回信時,他有看過內容,並確認滿意內容。

根據當時回覆,大致內容是:行政長官每年都會按行政會議成員申報制度就利益及投資作出申請,另外在2005年6月始,曾蔭權自願跟隨政治委任官員的申報制度,但卻沒有這個記錄及公開過這些資料,同樣地由2007年7月有一份只適用行政長官的內部規則,行政長官在無利益衝突前提下,可接受朋友款待,乘坐朋友的私人飛機或郵艇,但需要支付商業費用,而該規則於2011年4月才首次應用,同樣地沒有記錄及公開過這些資料。

曾蔭權在任內被指涉貪後,隨即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資料圖片/黃永俊攝)

規則只適用於行政長官一個人

主控官就特首辦沒有上述兩點記錄,向證人問是否感覺很驚訝。麥靖宇回覆不驚訝,因為特首辦一直參考政府委任官員申報制度規則,知道那一些行為可以做或不做,直至事件遭傳媒及立法會查問,他們才翻查記錄,才發現無記錄,不過他同意,通常香港人都會作出記錄。

至於內部規則沒有記錄,麥同樣回覆不驚訝,因為這份規則只適用行政長官一個人:「存在特首腦中,所以無記錄。」但對他來說,最好有一個記錄,麥說:「無記錄,不太好。」而麥亦認同,作為30年公務員,從來無一些規則,只存在某人的腦海中。

麥靖宇指曾見過何周禮的受勳提名表格,上有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圖)的簽名。(資料圖片/黃永俊攝)

麥靖宇:曾見林鄭簽名提名何周禮受勳的表格

另外麥靖宇又提及,2011年2、3月某一日,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在一個會議後要求他繼續留下交待工作,向麥輕輕帶過要提名3至4名人士,其中包括何周禮,指曾自己到過青年協會,見過何在建築項目做得很好,着麥通知政策局考慮他們授勳或嘉許提名。麥就何周禮個案,通知了發展局要求局方考慮,但無表明這指示來自特首,以及一定要獲得提名。

在4月8日收到時任發展局局長政務助理陳婉雯發給禮賓處處長,副本給麥及另一人,裏面有一份2011年授勳提名表格,表格上人士是何周禮,並有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簽名。麥聲稱在盡責下亦有打開電郵一看,看見表格上只列明何是香港室內設計學會主席,以及個人成就,因麥記得曾蔭權提及何在青年協會建築項目,所以發電郵予陳,要求加入這些資料。三日後陳修改了表格,並以電郵通知禮賓處。

麥靖宇稱未有見過何周禮(圖)在禮賓府出現。(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麥:未曾在禮賓府見過何周禮

麥強調,他只見過何周禮相片,未曾親身見過何,亦未曾在禮賓府見過何,亦不知道何周禮曾和曾太多次開會。麥又補充,根據他擔任特首辦常任秘書長的兩年,特首有時亦有一些提名,都會交給政策局考慮,而政策局有時未必會按特首建議批准提名。

被問及由特首提名、最後獲得授勳,程序是否恰當,麥強調,根據一般程序,特首提名後,會將名字交給政策局考慮,若合適再交給禮賓處查核,當中過程必須包括查核準獲授勳人士有無不適合授勳條件,才交給特首考慮,出授勳批准,便是恰當程序。

麥承認2011年授勳人士特別多

控方又出示一份2011年5月政府給行政長官曾蔭權的文件,顯示授勳人士名單,要求曾蔭權作出批准,當中顯示獲頒榮譽勳章人士共76人,公眾人士有57人,公務員有12人,另7名與2010年亞運會有關;獲頒榮譽勳章人士較一般多,理由是要頒授與亞運會有關的人,但因只是單一事件,建議接納人數比例。另外就何周禮授勳一事,文件顯示何是國際知名建築設計事,對建築和設計都有寶貴的貢獻,對社區工作專注等。

麥靖宇確認以上文件,並有曾在紙上簽名,但麥坦言,事後雖在2012年2月有報紙報道何周禮涉及曾蔭權深圳物業的室內設計,可是他一直無特別印象,直到2013年廉政公署找麥落口供,問他有關何周禮授勳及室內設計事情,他才將兩件事連繫一起。麥又形容,2012年2月對曾蔭權報道是「舖天蓋地」,除了租樓事情,還有到澳門、內地住酒店、乘坐私人飛機和私人郵輪的報道,麥當時只專注他跟進工作。

曾蔭權並有提名嚴訊奇授勳

麥靖宇提及2011年2月至3月間曾蔭權曾建議4個人受勳,其中不但有何周禮,更有知名建築師嚴迅奇,最終2人分別獲提名接受榮譽勳章及銅紫荊星章。麥稱,特首希望提名的人選,除非局方有強烈理由反對,否則一般會接納,但提名的決定權仍在局方。

決策局最終認為曾蔭權建議的另2人不夠突出,該2人最終沒有獲推薦。主控問麥有否被決策局反問「是否一定要推薦他?」麥稱他從一開始會請求局方提名某個人,對方「通常唔需要再返來問:係咪一定要提名佢?」除非局方發現該人有嚴重問題,但這種情況很罕有。

72歲的被告曾蔭權否認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

案件編號:HCCC 48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