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案】嚴迅奇和何周禮屬臨時插隊獲提名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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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及瀆職案進入第12天審訊,前行政長官辦公室常任秘書長麥靖宇繼續作供,重點如下:
1. 麥靖宇指,直至2012年2月傳媒爆出特首操守風波,他才知道有一份只適用於特首的內部守則,他更形容該內則「只存在特首的腦中」,所以特首辦一直無記錄;
2. 麥指曾有提可考慮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勳,但最終簽下提名表格的是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
3. 嚴迅奇、何周禮屬「臨時插隊」,於2011年才獲提名。

曾蔭權在任內被指涉貪後,隨即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資料圖片/黃永俊攝)

重點一:規管特首內部守則 只存在特首腦中

2012年2月傳媒「翻天覆地」,爆出時任特首曾蔭權一連串行為問題,作為特首辦最高負責人的時任特首辦常任秘書長麥靖宇,更要親自問曾蔭權搜取資料,回答傳媒及立法會的查詢。2012年3月他在回覆「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中,發現曾蔭權於2005年6月擔任特首後,雖表明自願依從政治委任官員的利益申報制度,但原來特首辦一直無記錄。

此外他直至2012年2月,才知道原來有一份於2007年7月始已存在、只適用於特首的內部守則,該守則列明在無利益衝突前提下,特首可接受朋友的款待,乘坐私人飛機和遊艇,但須支付有旅費,費用標準以商業價格釐定,而該守則於2011年4月才首次應用,同樣地特首辦都是無任何記錄。被問及是否感到驚訝,麥不覺得驚訝,並說:「規則存在特首腦入面,即係無記錄‧」但他補充,「若我自己感覺,最好有一個記錄,無記錄,不是太好。」

【曾蔭權涉貪案】證人:規管行政長官的內部守則 只存在特首腦中

重點二:林鄭月娥在何周禮授勳提名表格簽名

就建築設計師何周禮獲提名授勳,麥憶述,特首在2011年2、3月向他提過3-4個人名後,「輕輕提過」何周禮在青協建築項目做得很好,麥於是通知負責工務的發展局考慮何的授勳提名,在2011年4月8日發展局政務助理陳婉雯,發電郵予禮賓處處阮文通,電郵夾附何周禮獲授勳的提名表格,當中有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簽名,之後麥要求陳再加入何周禮有關青協建築項目的貢獻,陳於3日再作修改,而林鄭亦在修改表格上再簽名。

重點三:嚴迅奇於2011年獲頒銅紫荊星章 原來是臨時插隊

麥靖宇解釋,一般授勳提名在2010年年底進行,但特首在2011年2、3月向他提名多3、4人,其中包括何周禮,亦屬正常做法。另除何周禮外,麥在辯方盤問時承認另一臨時插隊人士,是知名建築師嚴迅奇,麥當時按特首建議,將嚴、何兩人的名字交給發展局,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提名,他已忘記了特首有無提及過嚴迅奇,要獲頒銅紫荊星章,但可以肯定特首一定無向局方提過何周禮要獲頒榮譽勳章,並強調有關提名及授勳程序,經過局方及授勳遴選委員會作審議,過程包括查證他們不獲授勳原因,最後才交給特首審批,沒有不恰當的地方。

麥靖宇作供完畢,明天由其他證人作供。

案件編號:HCCC 48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