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方浩軒涉與在囚人士交收口罩 官指未證二人有協議裁方罪脫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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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押的無業男,涉嫌趁時任元朗區議員方浩軒作公務探訪時,把一個懲教署口罩交予對方,二人被控串謀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裁判官今日(29日)裁決指,案中沒有證據指兩被告在事前已達成犯罪協議,若雙方有犯罪協議,方收起口罩後再拿出望一望的行為,屬多此一舉,終裁定他罪脫;不過,裁判官則認為無業男有意著方帶走口罩,以處理其投訴,於是裁定他企圖罪成,判監8周。

吳判刑可與現在刑罰同期執行

兩名被告:方浩軒(25歲,前區議員)和吳偉豪(40歲,無業),同被控於去年6月23日,串謀或協助在未被授權下,將1個口罩連同包裝袋攜離荔枝角收押所,相關口罩由政府派發予在囚人士使用。兩人中裁判官只裁定吳企圖罪成,由於吳正因另案服刑,本案刑期的2個月將與他現服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方浩軒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名不成立。(李慧娜攝)

吳在會面時將口罩交予方

控方案情指,方浩軒事發當日的進行公務探訪期間,吳偉豪突然將懲教署口罩交給他,而方收起後,會見室隨後進行例行消毒,等候消毒完成期間,懲教處人員便向方作出查問,及後拘捕兩人。

吳在警誡下承認,因疫情關係,將口罩及一張紙交予方,為投訴監獄無口罩;方自辯時則解釋,從無想過要帶走口罩,吳也沒有作出相關要求。

未有證據顯二人已達成協議

裁判官指,案中沒有證據指兩被告在事前已達成犯罪協議,若雙方已有協議,方收下口罩及放入褲袋時,犯罪協議已達成,方已可離開。不過,方在等候房間消毒期間,卻拿出口罩望一望,如雙方有犯罪協議,方這動作便屬多此一舉,此舉更有機會令他身陷囹圄,因此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裁定方的罪名不成立。

吳有意圖把口罩及信件交予方

至於就吳的控罪而言,裁判官認為他明知要有懲教處批准,才可將監獄內的物品帶走,但他事發時要求與方進行1分鐘單獨會面,將口罩放在文件堆下,趁懲教人員轉身時將口罩交予方等行為,顯示他有意圖著方將口罩及信件帶離監獄,以處理他的投訴,裁定他企圖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罪成。

接納吳未循正途作投訴

辯方求情時表示,吳因擔心口罩質素及獄中的防疫問題,多次投訴無果後,才干犯案件,情有可原。裁判官接納說法,認為吳愚蠢地未循正途投訴才發生本案。

案件編號:WKCC444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