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年2022|鄭若驊為香港特區整體須就第23條本地立法(附全文)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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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2022年新一屆法律年開幕時提到,過去一年法庭處理過多宗涉及國安法的法律程序,不同級別法院亦審視過相關法律,重申為保障國家安全,以及防範和遏止危害國安的行為,涉及相關程序,如保釋條件,需要更加嚴格的條款。而為香港特區的整體,首要任務是履行其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並要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本地立法。

律政司司長在演辭中提到,去年法庭處理過數宗涉及國安法的司法程序,包括黎智英的保釋申請、侍應唐英傑騎插有光時旗電單車撞向警員,及言語治療師工會成員涉發布煽動刊物等,均有就國安法的條例在法庭進行爭辯。而法庭在作出相關裁決時,強調國安法條文中明確表明,為保障國家安全,及防範和遏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需要採用嚴格的保釋條件,亦對恐怖活動罪的罪行元素,及為何「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可蘊涵分裂國家的意思作出詮釋。

鄭又引述上訴庭的判辭曾指,《基本法》起草時著眼於未來,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維持香港的制度,並不代表停滯不前,而是要在《基本法》的框架內繼續發展,以適應社會當時的需要和情況,部份甚至可能超出起草人士的思量。

她指出,為配合這方面的法展,律政司會加強法治教育,加強與內地及國際合作。展望未來,香港特區整體的首要任務,是履行其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並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本地立法。律政司會繼續全力提供獨立的專業法律意見及支持保安局擬定相關的立法程序。

鄭認為目前「一國」的基本前提已得到鞏固,國家安全亦受到保障,她深信普通法在2047年後會在香港繼續適用。律政司會繼續促進社會正確理解法治和憲制秩序,維護司法獨立,專業地擔當作為政府法律顧問的角色。

法律界代表先後到終審法院出席法律年開幕。(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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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二○二二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致辭全文(中文譯本):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各位司法機構人員、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嘉賓、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法治以及普通法一直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法律、交易及爭議解決服務樞紐的基石,保障我們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這些屬性受《基本法》保障,《基本法》把「一國兩制」這個創新的中國憲制政策編纂為成文法則。誠如《基本法》序言所述,其初心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以及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如果我們能夠維護、實踐和尊重「一國」的基本前提,則建基於普通法的兩制就沒有理由不會繼續下去。

首先,《基本法》第五條(註一)保證香港保持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這並不意味着五十年後就會停止。其次,按照常理,如果「一國兩制」行之有效,並有利於國家和香港,就沒有改變的理由。第三,從圍繞制定及落實「一國兩制」的討論和鄧小平先生的說法均可見,五十年只是「一個形象的講法」,而且「前五十年是不能變,五十年之後是不需要變」(註二)。重要的一點是,習近平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各領導人也多番表示明確支持和堅決落實「一國兩制」。因此,我們有責任維護「一國」之根本,讓「兩制」繼續枝繁葉茂,並在此基礎上讓普通法繼續適用。

司法獨立

普通法最寶貴的其中一環是附有理由的判決。判決以遵循先例為前提,反映司法透明,是司法獨立的明證(註三)。法院在履行司法職能時,有憲制責任以公正獨立的方式行事,不受任何干涉。雖然有人試圖以卑劣手法恐嚇司法人員及其家屬,以期損害本港法治的核心價值,但法院履行上述職能的決心從未動搖。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偏不倚地審視相關法律和證據,這一點見諸於附有理由的判決,也是他們在法庭內外公開表示致力維護司法獨立的印證。

香港特區成立25周年

二○二二年是香港特區成立25周年。香港的憲制秩序建基於「一國」之本,這個基礎在過去兩年得到鞏固強化。在二○二一年已有案例重申香港的憲制秩序、保障國家安全,同時遵循《基本法》所訂的人權保障。

國家安全法

在執行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時,相關案例已清晰明確地規定如何應用《香港國安法》。在黎智英(註四)案中,法院便曾考慮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註五)。終審法院審視《香港國安法》的背景、脈絡和目的後,指出該條旨在與憲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及其他適用的法定常規一同運作,是一個連貫整體的一部分。法院又指出:

「《香港國安法》的主要目的清晰明確,就是首重保障國家安全,以及防範和遏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解釋了為何有一些改變,包括[《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採用更嚴格的保釋條件。」(註六)

二○二一年另一宗重要的《香港國安法》案件是唐英傑(註七)案。由三位法官(註八)組成的原訟法庭分析了《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煽動分裂國家罪」和第二十四條「恐怖活動罪」的罪行元素,認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在相關情況下可蘊涵分裂國家的意思,被告人因此被裁定罪名成立。

審理伍巧怡案(註九)的上訴委員會考慮了《香港國安法》多項條文所提述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指涉範圍,裁定該語句應詮釋為不予區別地指所有《香港國安法》訂立的罪行與香港現行法律下該等性質的罪行。法院進一步闡明,《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所訂的發布煽動刊物罪行可列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基本法》

《基本法》的智慧在於既能與時並進,又能保留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上訴法庭在維持《一地兩檢條例》(註十)的合憲性時,確認《基本法》是具靈活性的文書、可以切合不斷改變的需要和情況這一重要原則,並且指出:

「因此,《基本法》起草時着眼於未來。……然而,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維持香港的制度,並不代表停滯不前。相反,香港的制度預期會也確實應該在《基本法》的框架內繼續發展,以適應社會當時的需要和情況,部分甚至可能超出起草人士的思量。」(註十一)

完善選舉制度

為切合香港的實際需要,我們作出一項重大舉措,就是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頒布經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經完善的選舉制度旨可促進協商環境,為共同目標行事,減低兩極化,從而循序漸進地達至《基本法》第四十五及六十八條所訂明的普選。

法治教育

為配合以上發展,律政司在「願景2030—聚焦法治」計劃(「願景2030」計劃)的「3E」法治項目下推行教育活動,積極教導學生和教師有關《憲法》、《基本法》及國家安全的知識。在專業層面上,律政司在二○二一年主辦了《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國安家好」,邀請多位知名講者分享本港及外地實施國家安全法例的經驗。此外,律政司也出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文獻匯編》,以及為二○二○年舉行的《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論壇「追本溯源」出版匯編,為正確認識《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提供具權威的參考資料。

與內地關於破產的合作框架

正如我在二○一九年致辭時提及,我們已成立專家小組研究香港與內地相互認可和協助處理破產和公司債務重組事宜。我們已在二○二一年五月完成首階段工作,與最高人民法院簽署會談紀要。據我所知,已有案件受惠於這個框架。

國際合作

二○一九年,我亦宣布成立普惠避免及解決爭議辦公室(普惠辦公室)。此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支持下,普惠辦公室完成了多項國際合作項目。其中一項盛事,就是在香港首次以混合模式主辦第59屆亞洲—非洲法律協商組織(亞非法協)年會。李克強總理在會上致開幕辭,並宣布設立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他指出,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將為亞非國家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爭端解決服務,也將為香港這一『東方之珠』增添光彩」。作為政府間國際組織,亞非法協提供了一個獨特而重要的平台,使亞洲和非洲對參與國際法的看法得到重視。我很榮幸能獲選為第59屆年會的主席。亞非法協在香港設立區域仲裁中心的籌備工作現正積極進行,以確保中心能投入運作。

另一個跨政府部門會議貿法委(註十二)第三工作組間會已於去年在香港以混合形式舉行。貿法委在二○二一年七月亦通過了其秘書處與律政司與聯合國貿法會合作項目辦公室合作的建議,以參與在香港成立、有關網上爭議解決的「普惠全球法律創新平台」,這個創新平台我在二○二一年的演辭中也曾提及。我們希望藉着與貿法委的合作項目,雙方能攜手推廣網上爭議解決服務、提高市民對這方面的認識,以及提供專屬的能力建設。

去年法律周的內容也包括另一個與貿法委的長期合作項目,即兩年一度的聯合國貿法委亞太司法會議,以及推出香港法治資料數據庫。後者是「願景2030」計劃的重點項目,其研究旨在蒐集實際客觀的數據,以檢討法治的實踐。

在能力建設方面,我們已與多個不同國際組織商定安排,來自公私營界別的執業者會借調往位於海牙的海牙會議(註十三)和位於羅馬的私法協會(註十四)。根據初級專業人員計劃(註十五),我們會借調一名律政人員到設於維也納的貿法委總部。

至於法律專業方面,舉行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容許香港法律執業者在大灣區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事務,對開放法律市場並融入祖國發展至為重要。香港律師取得雙重執業資格將有利於香港為大灣區企業提供服務。

《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

最後,我很高興《法律執業者條例》(註十六)已完成修訂,所有符合資格規定的律政人員,不論是大律師或律師,均可獲考慮委任為資深大律師,以肯定他們的能力。

工作前瞻

展望未來,香港特區整體的首要任務是履行其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本地立法。這項憲制責任不僅載於《基本法》,亦載於全國人大《528決定》第三段(註十七)及國安法第七條。律政司會繼續全力提供獨立的專業法律意見及支持保安局擬定相關的立法程序。

法律改革委員會已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書。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表示支持落實報告書的建議,律政司亦正積極跟進。為維持和提升香港作為主要仲裁中心的競爭力、利便尋求司法公正和回應當事人對彈性價格及收費日益殷切的訴求,實有必要落實這個獲商界支持的建議。

除了仲裁,香港也一直推廣國際調解,尤其是國際投資爭端調解。我們與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在該領域的培訓課程建立了良好的聯繫,並且會繼續善用這項優勢。調解很適合用以解決國際商業爭議,特別是國家之間在長期項目方面的爭議。調解是解決國與國衝突的最佳方法,既聚焦共同利益,又維持各方關係,符合和平共存與和平解決爭議這些載於《聯合國憲章》等重要文件(註十八)的國際原則。我們亦於貿法委第三工作組間會中積極推廣善用調解。我們已為提供和推廣國際調解服務做好準備,亦與大灣區同行合作,去年十二月第三次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制定了《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及《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並將繼續在其他領域合作。我們定會不遺餘力推展這方面的工作,以期落實一些曾經探討的構思。

我們會繼續推展「願景2030」各個項目,尤其是在香港法律周2021展開的關於使用客觀數據的研究。我們今年將舉辦《基本法》法律高峰論壇「本固枝榮」、出版題為《基本法起草材料及案例精選》的刊物,以及舉辦《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興邦定國」,以增進對國家安全概念的認識。

結語

各位,目前「一國」的基本前提已得到鞏固,國家安全亦受到保障,我深信普通法在二○四七年後定會在香港繼續適用。現在是時候真正欣賞「一國兩制」原則。律政司會繼續促進社會正確理解法治和憲制秩序、維護司法獨立、專業地擔當作為政府法律顧問的角色,並按照《基本法》的規定獨立履行檢控職責。以上種種均有賴律政司全體優秀的同事悉力支持。他們克盡厥職,堅毅不拔,專業幹練,我謹此致以謝忱。

在此,祝大家虎年諸事順遂、身體健康、龍精虎猛、虎虎生威!謝謝。

註一:《基本法》第五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註二:「對香港的政策,我們承諾了一九九七年以後五十年不變,這個承諾是鄭重的。為什麼說五十年不變?這是有根據的,不只是為了安定香港的人心,而是考慮到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同中國的發展戰略有着密切的關聯。中國的發展戰略需要的時間,除了這個世紀的十二年以外,下個世紀還要五十年,那麼五十年怎麼能變呢?現在有一個香港,我們在內地還要造幾個『香港』,就是說,為了實現我們的發展戰略目標,要更加開放。既然這樣,怎麼會改變對香港的政策呢?實際上,五十年只是一個形象的講法,五十年後也不會變。前五十年是不能變,五十年之後是不需要變。所以,這不是信口開河。」《要吸收國際的經驗》(1988年6月3日),《鄧小平文選》第三卷。

註三:《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註四: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智英(2021)24 HKCFAR 33,[2021] HKCFA 3

註五:《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訂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註六: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智英(2021)24 HKCFAR 33,[2021] HKCFA 3第62段。

註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英傑[2021] HKCFI 2200(裁決);[2021] HKCFI 2239(刑罰)。上訴法庭(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和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及林文瀚席前)亦在其他訴訟[唐英傑 訴 律政司司長[2021] 3 HKLRD 350, [2021] HKCA 912]中審視就律政司司長的指示(即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指示原訟法庭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該等刑事法律程序)提出的質疑,並裁定該指示屬於檢控決定,受《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保障不受干涉。根據普通法,只有在有限理由下才可予以覆核;有別於申請人所持論點,檢控決定不可基於合法性原則及程序保障的常規司法覆核理由予以質疑。上訴法庭亦裁定,不應將在審訊中設陪審團視為在刑事法律程序中達致公平審訊的唯一方式。

註八:在杜麗冰法官、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以及陳嘉信法官席前。

註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巧怡 [2021] HKCFA 42

註十:郭卓堅、呂智恆、梁頌恆、梁國雄 訴 律政司司長、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2021] 3 HKLRD 140(民事上訴2019年第8、10、87及88號,2021年6月11日)

註十一:郭卓堅、呂智恆、梁頌恆、梁國雄 訴 律政司司長、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2021] 3 HKLRD 140(民事上訴2019年第8、10、87及88號,2021年6月11日)第40段。

註十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註十三: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註十四:國際統一私法協會

註十五:聯合國初級專業人員計劃

註十六:第159章

註十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獲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2020年5月28日舉行的會議上通過。

註十八:見例如《聯合國憲章》第六章及聯合國大會在1970年10月24日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