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員帶刀持天拿水企圖打劫銀行 稱「博坐監尋安寧」償願囚40月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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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漢富求情稱打劫為博坐監。(資料圖片)

55歲保安員前年備兩把刀到將軍澳新都城恒生銀行,將兩樽天拿水擲於地上宣稱打劫,及後在接報到場警員的命令下放下利刀投降。保安員早前高院承認企圖打劫罪,求情指因不堪抑鬱症、精神分裂症病纏多年,不欲被標籤精神病漢,決定自行減藥後精神混亂,他為求擺脫幻聽而決定打劫「博拉」,希望坐監可得到安寧,今日在高院被判監3年4個月。

高院法官張慧玲在判刑時指,從未犯事的被告陳漢富,於1999年因不甘失業後要妻子工作養家,曾割脈自殺,被送到精神科診所治療,證實患有抑鬱症,但之後無再覆診,2004年在妻子陪同下再到精神科診所應診,證實他患有精神分裂症。2011年又因不肯服藥,轉介被告到社區精神科護士跟進至2015年。

被告大喊打劫但無取錢

案發前被告因為服精神科藥物副作用,導致嗜睡、又不想被標籤為精神病漢而自行減藥,卻出現厭食、體重下降、精神錯亂;心理報告指被告為人內向、軟弱、自我形像低等。

法官表示,案發於2015年8月1 日,被告當時在銀行內大喊打劫,但之後沒有取錢,並站在大堂中央,10分鐘警方到來時即刻棄刀投降,和他所指「博坐監」辯解吻合。

官信被告因精神病一時想歪

但打劫是嚴重罪行,根據上訴庭案例,只要「攞把刀出來揚一揚」,都要判監5年,更何況被告當時更帶有天拿水助燃物品,出示刀子,恐嚇銀行職員不付款會點火,所以本案量刑起點為入獄7年,但考慮今次案件非常不幸,被告因精神病一時想歪了,加上認罪,所以最終判處被告入獄3年4個月,相信被告在獄中接受精神病治療,並在結尾寄語被告好自為之。

案件編號:HCCC 49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