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丟棄無家者家當遭索償 審裁官指違責 向各申索人賠100元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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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聖誕節前夕,警方以「反罪惡行動」為由,聯同康文署到通州街公園「清場」,共涉十多位無家者的家當被丟棄。事後有多名無家者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其中9人的案件今(29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審裁官林希維指,署方選擇移走物品,就要負上非自願託管者的責任,合理照料該些物品。惟署方卻在僅有少數無家者在場的情況下「清場」,更將檢獲的物品混作一團,期望無家者自行找回物品,屬強人所難,違反謹慎責任。惟申索人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顯示涉及物品及其價值,林官下令康文署向每名申索人象徵性賠款100元。

11名申索人分別索償2000至13290港元不等,被告人為律政司司長。當中兩人早前因缺席聆訊而被剔除申索,最終只有9名申索人繼續,包括熊達富、趙金興、劉嘉曦 、周雄光 、陳大發、吳隨有、阮少碧、陳志榮、陳志堅,惟趙金興於3月6日因確診新冠肺炎病逝。

申索人和協助他們的社區組織協會成員,到審裁處聽取裁決。(劉安琪攝)

有申索人認為裁決「攞返個公道」

協助各申索人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吳衛東,指對裁決一定程度上感滿意,雖然100元只是象徵式賠款,遠低於索償金額,但也算是公義的彰顯,至少還無家者一個公道,顯示他們不一定要任人欺凌。吳另指出,日後若有同類事件再度發生,希望本案能作為首宗案例,使政府能更謹慎地行事。

至於今日有親身到庭的申索人陳志榮則表示,滿意裁決結果,形容是「打贏咗呢場仗」。對於賠償金額則稱:「賠多少唔係問題,攞返個公道就算數啦」。陳另認為法庭在其中兩名申索人逝世後才有裁決,對他們並不公道,但如今亦總算「有啲交代」。

署方要無家者在眾多物件中尋找自己的物品 審裁官指屬強人所難

林官裁決指,涉案公園共有約70名無家者,清場當日只有約20名在場。而署方當日將所檢取的物品裝滿了12輛、高於一米的大型垃圾車中,非有系統的放在地上供人認領,此時要多為老弱病殘的無家者在眾多物件中尋找,實屬強人所難。對於署方指申索人未有表明物主的身份及表示欲取回物品,林官指有社區組織幹事早於清場一日半後,便已發電郵給署方,詢問取回方法,是故署方必然知道申索人未有放棄該些物品。

另署方早前曾辯稱在清場前已通知現場的無家者,林官則認為署方未有如以往般張貼告示,而在沒有證據顯示所有無家者必然認識對方的情況,僅叫在場的人通知其他不在場無家者的做法,並不可行。

申索人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 顯示損失的物品及其價值

林官續指,既然署方選擇移走無家者的物品,就要負上非自願託管者的責任,對該些物品要有合理照料。以涉案物品數量為計,署方應作簡單紀錄、分類及拍照,讓無家者知道自己的物品存放在哪一輛垃圾車中,而非毫無頭緒地搜索。基於以上理由,林官裁定署方違反非自願託管者應有的謹慎責任。

林官雖接納各申索人因財物遭丟棄,而蒙受金錢損失,惟他們並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顯示該些物品為何及其價值,沒有相關照片及收據,加上有無家者作供時,部份說法前後矛盾。林官最終拒絕接納申索書上所寫的金額,下令署方須象徵式賠償給每名申索人各100港元,訟費則由雙方各自承擔。

案件編號:SCTC25-30、32/20 及SCTC020434-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