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涉非禮精神紊亂女子 官指有不軌意圖 惟事主未反抗裁罪脫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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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消防員涉於前年在公園,兜搭一名精神紊亂的女子並非禮對方,他更涉把女子帶到大廈的後樓梯,要對方為他手淫。消防員否認兩項非禮罪受審,裁判官水佳麗今(31日)在粉嶺法院裁決時指,以為消防員為市民出生入死,擁有高尚品格,惟被告當日問事主是否醉酒及曾否被「執屍」,明顯有不軌的意圖。然而,事主否認當時醉酒,且遭非禮的逾1小時間亦不曾反抗或逃走,裁判官因而無法確認被告是否以為事主同意他的行為,終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被告張毅豪,31歲。他原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大埔中華基督教會馮梁結紀念中學附近一個公園,以及在廣福邨廣崇樓不同樓層的電梯大堂和後樓梯,非禮女子X。

官指以為消防員有高尚品格 但被告「可能係另外一種」

裁判官水佳麗裁決時指,對於辯方不曾否認被告當日曾過問X是否醉酒及有否試過「俾人執屍」,水官認為被告是因以為X醉酒而欲「乘虛而入」,提出「執屍」一詞亦顯示其有不軌意圖。水官指以為消防員為市民出生入死,擁有高尚品格,惟看來被告「可能係另外一種」。

水官引述精神科報告指,事發時30歲的X患有焦慮症,有抑鬱及自殺傾向,屬精神紊亂人士。因此即使X案發時遭被告脫去其胸圍和褲子,摸她胸部和下體,更被迫為被告手淫的逾1小時間,X不曾試圖反抗或逃跑,其作供時亦非一般邏輯可以理解。水官認為X沒有任何一刻在說謊,惟考慮到X否認案發時醉酒,或曾向被告表示感到頭暈及疲倦,亦未有拒絕被告,因而被告有機會自以為獲得X的同意,終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其所有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FLCC171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