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立會選舉非法刊登廣告 戴耀廷認罪下月判刑 兩被告准守行為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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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及另兩人,被指在2016年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時,在兩份報章刊登6個「雷動計劃」廣告,招致25萬選舉開支,涉違反選舉條例。戴耀廷今(25日)承認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辯方求情時質疑控方延誤檢控達5年,控方解釋,由於相關條例在此段時間擬作修改,和曾進行公眾諮詢等,所以需時甚長。控方並否認本案屬政治檢控。法官把判刑押後至下月24日,並要求控方提供調查進程的時間表。

此外,由於同案兩名被告同意案情,控方決定不提供證起訴,他們獲准簽保守行為。兩名被告就每項控罪自簽1萬元,守行為12個月。

3 名被告:戴耀廷(57 歲,退休)、葉劍青(55 歲,董事)及石守正(50 歲,董事),同被控 4 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2(1)及 23(1)條。

控罪指3人均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於 2016 年 8 月 8 及19 日,以及 9 月 2 日,在 2016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共 253,540 元,以用於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 6 個廣告。

《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 6 個廣告 宣傳雷動計劃

案情指,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於2015年6月9日成立,葉、石事發時為董事及公司帳戶的獲授權簽署人。

2016年4月至6月期間,戴在多個公開場合及個人Facebook介紹「雷動計劃」,呼籲支持泛民或非建制的選民成為「策略選民」,按計劃提供的資料投票,以確保選舉後立法會過半數的議員是來自泛民或非建制陣營。

而在案發時間,雞蛋同盟共花逾25萬,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 6 個廣告,宣傳雷動計劃、呼籲市民捐款,並稱要集中選票拯救邊緣候選人。

求情稱與一般舞弊不同

辯方求情指,以往選舉中泛民與建制的得票比例為6:4,在比例代表制下,泛民理應獲6成議席,但結果卻往往只得4成議席,「雷動計劃」為令票數比例實際反映在議席上,與一般的舞弊情況如種票,有所不同,不涉及令不在該選區的選民獲得投票權。

辯方又指,雖然本案令22名候選人產生選舉開支,但由於計劃涉策略投票,必會涉及多名候選人,此情況是必然結果,亦稱計劃未有影響選舉的公平性。

控方否認案件屬政治檢控

辯方另指,控方延誤檢控達5年,認為法庭判刑時應酌量減刑,控方則解釋,由於相關條例在此段時間擬作修改,又曾進行公眾諮詢等,所以才需時甚長。

控方亦澄清,由於本案涉及的銀碼不少,且計劃涉及全港的所有選區,才會選擇將案件帶到區域法院處理,否認案件屬政治檢控。

由於法官要求控方提供調查進程的時間表,案件押後至5月24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 68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