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男勸阻好友醉駕不果 反被撞斃 官斥被告自私判囚22個月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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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歲男貨車司機於去年3月與朋友聚會期間,醉酒後仍堅持駕車離開,其年僅27歲的好友上前勸阻未果,更隨即被撞斃。司機事後不顧而去,更一度拒絕自首,他今(2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醉駕及肇事後不顧而去共3罪。法官判刑時,直斥被告行為自私,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指死者因欲行好事而遭撞斃,原屬可避免之事,終判被告囚22個月及停牌5年。

被告羅兆堅,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醉駕及肇事後不顧而去3罪。辯方求情指,被告為人勤奮,兼任物流司機及園丁兩職。案發時,被告因醉酒而神智不清,誤以為死者在其車後,駛離時甚至不知道自己撞到死者。辯方另指被告在經歷過事件後,不但失去了自由及一名好友,更失去了婚姻及與朋友之間的信任,現已感到十分後悔,將抱憾終生。被告另指已就事件向死者家人支付了3萬元的殮葬費,亦承諾日後將滴酒不沾。

死者遭私家車兩度輾過 左手左腳被撞至變形

案情指,被告與十多名朋友於去年3月27日傍晚,在文錦渡紅橋新村一貨倉的車場卸貨區聚會燒烤。被告其後因醉酒而變得情緒激動且胡言亂語,更在凌晨12時半欲駕車離開。他的朋友上前制止未果,被告執意登上私家車。27歲男死者見狀打開車輛的左後面勸阻,惟被告未有理會,倒車至撞到欄桿再前駛離開。死者因而遭私家車兩度輾過,倒臥在地上,左手左腳被撞至變形,送院搶救後不治。

被告於同日凌晨1時許致電友人,他拒絕友人著其自首的勸喻,但卻在事發1小時後重返現場自首。被告即場進行酒精呼氣測試,驗出每100毫升血液中有72微克酒精濃度,遠超22微克的酒精含量。

法官判刑時指,涉案死者本欲作好事,但卻因而被撞死,其死亡在家屬眼中應屬可避免之事。法官指出被告當時的駕駛態度非一時判斷失誤,直斥其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行為自私,他在事後不顧而去及一度拒絕自首更屬加刑因素,終就3罪判其囚22個月,停牌5年,另須自費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案件編號:DCCC 89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