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拒退雙倍印花稅 業主司法覆核勝訴 

撰文: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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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裁定,一名業主「二換一」樓換樓,應獲稅局退還已交的雙倍印花稅。(資料圖片)

政府於2013年推出樓市辣招之一「雙倍印花稅」(Double stamp duty, DSD),首度遭司法挑戰便敗訴。有「二換一」換樓客不滿稅局拒退已繳交的DSD,早前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頒判詞辭裁定該名業主勝訴,要求稅局退還涉及的27.3萬元稅款。

稅務局表示,正仔細研究判辭,並會在徵詢法律意見後考慮下一步行動。

申請人何國泰於在2013年6月、DSD辣招推出後約4個月,斥約730萬元購入珀麗灣一伙大單位,之後再在6個月DSD退稅限期內,以共808萬元售出兩伙青衣翠怡花園細單位。但稅局指他「二換一」,而非法例要求的「一換一」,拒絕向他退還單位涉及約27萬元的稅項。何國泰呈請司法覆核,挑戰稅局決定。

高院今日頒下判辭,指按《印花稅條例》第29DF條的詮釋,案中換樓客應獲退稅,故下令稅局要退還稅款,並支付訟費。法官又明言,難以理解為何最終只持有1個物業的換樓客,不獲退還DSD,指如果只是為了行政方便,實在有欠說服力。法官又認為,財政司長宣布推出辣招,並於立法會簡介措施時,並無清楚交代只可「一換一」。判辭又指,案件令人覺得很諷刺,認為政府原意並非要業主只能得到出售一個單位的退稅款項,但制定政策者與執行者想法出現錯配,令事情變得很奇怪。

DSD於2013年2月出台,限制「先買後賣」者要在買入新單位6個月內出售「原物業」,可申請退還支付了的DSD,首次置業者則獲得豁免繳交D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