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人」涉姦情婦女兒案 法官提醒陪審團絕不能作道德審判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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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再生人」已婚的士司機,涉性侵犯情婦一對女兒,更多次與情婦17歲長女Y進行「黃道十二宮」多次性交法事一案,法官今午開始引導陪審團,並指本案雖然在道德上出現了問題,但提醒陪審團絕不能作道德審判,必須根據本案的證供作出事實的裁決;預料陪審團最快於明午退庭商議考慮裁決。

被告李國明否認強姦及非禮女友兩個女兒。(資料圖片)

50歲被告李國明被控一項非禮、兩項強姦及十四項以虛假藉口促致性行為罪名,他否認全部控罪。法官引導時指出,本案爭議在於被告是否有非禮妹妹X、及和姐姐Y進行性交,另外在和Y進行性交時,Y是否同意? Y是否在受欺騙下同下性交。

就首項非禮控罪,法官先邀請陪審團考慮三項控罪原素,X在2015年4月在家中廚房中是否真是遭被告強行濕吻?X是否同意?這些行為是否嚴重不雅、違反現今社會禮儀?法官指,被告否認濕吻,只承認曾親吻X的臉頰和額頭,而X當時只有13歲,在法例上不能同意濕吻行為,所以陪審團唯一考慮便是被告有否做過濕吻她。

事主Y聲稱被迫性交 被告指是地下情

兩項強姦罪名分別發生於2015年6月13日及7月23日,根據Y說法,6月13日她只同意口交,但最後卻被要求口交、手淫和性交,7月23日被告在沒有按Y要求在戴安全套下,強行性交;法官指,陪審團必須肯定被告有和Y有性交、Y當時是不同意,被告性交時明知Y不同意或罔顧Y是否同意而進行性交、才能裁定被告罪成。

法官又解釋,最後15項以虛假藉口促致非法性交罪名,其中2項為強姦罪的交替控罪,根據Y的說法,Y相信替妹妹X解災劫和邪靈,才與被告性交,但被告同意有提過災劫等事,不過與Y性交無關,兩人反而是地下情,Y因為喜歡被告才與性交,而且在最初四至五次,兩人只有口交根本沒有性交,所以陪審團先要考慮,兩人有否性交、被告是否因虛假籍口,才令Y性交、Y又是否相信這些藉口。

法官提醒陪審團不要作道德審判

法官強調,陪審團在考慮證供時,若相信辯方講法,便要裁定被告無罪,可是若不相信辯方說法,但不能肯定控方證據是否真確,亦要裁定被告無罪,除非陪審團能肯定控方證據證明以上控罪原素,才能裁定被告罪成,並提醒陪審團不能作道德審判。案件未完,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HCCC 29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