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USB記憶棒和書券 女警長盜竊罪成 官斥行為有辱警隊判囚8個月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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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少年警訊聯絡主任的女警長,涉於3年前在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取兩支警察紀念品USB記憶棒,及共值2400元的28張商務印書館書券。她否認3項盜竊罪受審,並在在會面紀錄中稱,以為涉案USB是紀念品才拿走。裁判官陳炳宙今(19日)裁決時指,被告犯案時警覺性極高,不似因沒有服藥而精神恍惚,斥其辯解是不問自取的藉口。陳官判刑則指,被告作為警員知法犯法、毫無悔意,斥其本應成為學生的榜樣,如今卻偷取屬於學生的書券,行為有辱警隊,終判其囚8個月。辯方隨即申請,被告上訴期間可繼續保釋,獲陳官批准。

女被告陳惠嫻,47歲。她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21 日,在上水圍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的閱讀室和電腦室內,偷竊 2 支警察紀念品 USB;20 張 100 元商務印書館書券,屬女警長3943吳詠璇的財產;8 張 50 元商務印書館書券,屬男子羅逸俊的財產。

被告陳惠嫻被裁定3項盜竊罪成,遭判囚8個月,准保釋等候上訴。(資料圖片)

斥被告知法犯法、毫無悔意

裁判官陳炳宙裁決指,被告在警誡下稱在其家中搜出的書券是自購所得,之後又改口取走書券是為了送給小朋友,說法有違常理及矛盾。至於被告辯稱當時沒有服用甲狀腺藥物,故精神恍惚,惟陳官指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案發時一直留意房間外的動靜,有人經過即關上抽屜,可見其警覺性極高。陳官另斥被告在警誡下稱涉案2支USB為紀念品,可以隨意取走的說法屬不問自取的藉口。

陳官午後判刑指,辯方呈上求情信顯示被告的上司及親友對其均有良好的評價,惟陳官認為十惡不赦的人只屬少數,大部份刑事案件被告在其親朋戚友眼中也是好人一個,故即使被告品格良好亦無補於事,更何況被告作為警員知法犯法、毫無悔意。另辯方雖力陳被告的良好工作表現,但陳官認為此已為被告帶來晉升警長的機會及可觀的收入,被告落入如今的境況屬咎由自取。

指被告作為警員應成為學生的榜樣 郤偷取學生的財物

陳官續指,被告以前任少年警訊聯絡主任的身份進入案發地點,偷取用以紀錄電腦檔案的2支USB,罔顧同僚失去該兩支USB會造成的工作困難,更有可能面對上司的責備及影響其仕途。至於偷取涉案書券,被告擅自打開同僚的抽屜,行為近乎爆竊。且被告曾駐守在案發地點,必然知道書券為給會員的禮物,但她作為警員應成為學生的榜樣,如今卻偷取屬於學生的財物,行為有辱警隊。

陳官之後考慮到控方兩度更換主控,導致未能儘快提供相關法律意見,雖原因情有可原,但客觀來看的確出現了延誤,認為被告應獲1個月的刑期扣減。陳官就各項控罪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背景及案件延誤等,酌情下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即判被告囚8個月,另下令被告須就書券賠償鄧顯紀念中學300元,及就USB賠償大埔區少年400元。

案件編號:FLCC 136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