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律師未核對借款人資料 財務公司向貸款者及律師樓合夥人索償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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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金投集團有限公司入稟高等法院追討。(資料圖片)

財務公司前年向女顧客批出一筆逾200萬元的貸款,事後發現該女子訛稱獲家人授權抵押物業,並偽造授權書,財務公司認為經手的何伯華律師行亦涉疏忽,沒有核對借款人簽名和確認授權書的真偽,日前入稟高等法院,向女顧客追討219萬元貸款,並向律師行的高級合夥人追討7000元律師費和相關賠償。

原告中金投集團有限公司,被告黃瑪莉及何伯華律師行的高級合夥人何伯華。

入稟文件指黃前年2月向財務公司訛稱獲家姑和大伯授權,把將軍澳廣場2座一個住宅物業抵押,以獲得250萬元貸款。財務公司向何伯華律師行徵詢法律意見後,委託律師行代為辦理抵押手續,黃最終獲批219萬元的貸款。

貸款人被指用偽造授權書借款

惟財務公司其後發現,黃申請貸款時的授權書是偽造的,黃所稱的借款人,即家姑和大伯,從未現身律師行辦手續,案發期間甚至不在香港,而且亦沒有授權黃抵押物業或透過黃收到219萬元借貸。黃的家姑發現被冒簽文件後報警,黃向警方自首承認冒簽授權書。

入稟狀指,黃作出虛假陳述和偽造文件欺騙財務公司,令原告蒙受批出貸款的損失,故向她追討219萬元欠款和賠償;至於何伯華律師行則違反了作為法律顧問的合約責任,沒有核對借款人的簽名,亦沒有採取其他程序確認授權書屬真實,令財務公司蒙受損失,向它追討已付的7000元律師費和其他賠償。

案件編號:HCA92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