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佛珠執行職務被指違規 將退休女懲教員求覆核被否決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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篤信佛教的懲教署一名女二級懲教助理,因四度四度攜佛珠手鐲入院所執行職務,結果遭署方檢控四罪,敇令停職及須接受紀律聆訊,早前入稟覆核署方決定涉違宗教自由的憲法規定,但案件今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時,法官以申請者延誤5年後才申請司法覆核,加上她將於今年5月提早退休,事件已變學術性爭拗,故否決其申請。

女懲教二級助理不滿署方不許她帶佛珠執行職務,要求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申請人黃惠芬(譯音) ,於1989年加入懲教署擔任二級懲教助理,被告為懲教署署長。高院法官區慶祥除了否決司法覆核許可外,並指申請人於2016年4月已向署方提出提早退休,但入稟時卻無披露她將於今年5月31日退休,使事件變成學術性討論,署方未來紀律聆訊不會對她有任何影響,加上申請已超越法例要求在3個月內提出司法覆核的時限規定,下令申請一方需付署方訟費。

申請人五年前攜帶佛珠被指違規

案情指,作為虔誠佛教徒的申請人,多次透過書面、口頭及律師信向院所監督申請批准,可攜帶佛珠手鏈入院所,但只獲口頭否決她的申請,並沒有交代有關原因。2011年9月28日至10月6月她為了表達其宗教自由,她在執行任務期間,分別將佛珠手鏈帶在手腕及藏在腰包裡,在2011年10月遭署方檢控她四項違反合法命令的罪名,並於10月6月日即時停職。

申請一方指,懲教署於2011年5月31日發放一項內部命令,列明員工則可攜帶錫克教銅鐲,但佛珠手鏈卻被列作違禁品,認為有關命令違憲,有違宗教自由及歧視宗教。

案件編號:HCAL 2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