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禁令戴佛珠手鏈入懲教院所遭停職 二級助理不服求司法覆核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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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懲教二級助理不滿署方不許她帶佛珠執行職務,要求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篤信佛教的懲教署女二級懲教助理,因為戴佛珠手鏈入院所執行職務,被署方檢控,更被敇令停職及須接受紀律聆訊。她不滿署方6年前發出內部命令,准許錫克教員工帶錫克銅鐲,但仍把佛珠列為違禁品,認為該命令有違宗教自由,並有宗教歧視之嫌,因而入稟高院,要求司法覆核署方的這項決定。

女申請人黃惠芬(譯音),於1989年加入懲教署擔任二級懲教助理。她指懲教署於2011年5月31日曾發出一項內部命令,列明員工可攜帶錫克教銅鐲,但佛珠手鏈卻被列作違禁品。她要求法庭覆核這項決定,同時要求推翻署方對她的檢控,及要求法庭頒令署方命令屬違憲及無效。

申請人把佛珠放腰包被檢控

申請人在入稟文件透露,她是虔誠佛教徒,她曾多次透過書面及口頭詢問,又試過發律師信向院所監督申請批准,希望能攜帶佛珠手鏈入院所,但署方均只是口頭否決她的申請,並沒有交代原因。

2011年她在勵敬懲教所駐守,當署方頒下命令後,她在同年9月28日至10月6月,為表達宗教自由,在執行任務期間,分別將佛珠手鏈帶在手腕及藏在腰包裡,她在同年10月便遭署方檢控,指她違反4項合法命令,並於10月6月日即時停職。

申請人要求法庭頒令署方命令屬違憲及無效。(資料圖片)

署方命令被指違《人權法》

她指署方不准許她攜帶佛珠手鏈入院所的命令,違反《人權法》第15條的宗教自由權利,同時署方又允許可錫克教徒攜帶銅鐲,認為明顯違反《人權法》第22條,即確定在法律前人人不等,且不論宗教為何都不應被受歧視的條文,加上署方在拒絕其申請時,並無給予合理解釋,她更引用長毛梁國雄近日對懲教署剪髮的判詞,要求法庭中止署方檢控的決定、暫緩對她的紀律訊,以及宣布署方於2011年5月31日的命令是違憲及無效。

懲教署拒評論事件

懲教署發言人指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根據《監獄條例》第18A條列明任何懲教人員在監獄內或進出監獄期間,藏有任何禁制物品,即屬犯罪。

基於法例精神,加上院所保安考慮、職員日常需要,署方經諮詢職員意見後於2011年制定內部指引,規管人員可携帶進入監獄的個人必需品,例如手表及眼鏡等,署方亦會不時檢討該物品的清單以回應職員合理的需要。

署方強調會嚴肅處理上述指引的情況,並會按照既定紀律基制處理涉事職員,如屢次違規者,可被停職。

案件編號:HCAL 2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