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大停電|機電署要求港燈四周內交報告 審視是否觸及獎罰機制

撰文:何瑞芬
出版:更新:

港島區今日(19日)凌晨時分廣泛地區停電,南區、灣仔、太古城等多區停電長達近一小時,港燈指供電系統在凌晨進行線路保養維修時,有設備發生故障,導致港島多處地區停電近一小時,未提有否人為失誤。

政府晚上發新聞稿表示,非常關注停電事件,機電署已要求港燈盡快查明事故成因並就事故在4星期內提交詳細報告;政府亦會按《管制計劃協議》在有關年度的核數檢討內跟進,並審視今次的供電事故會否觸及相關的獎罰機制。

▼ 港島多區停電情況 ▼

+7

政府:報告需說明意外起因及補救行動

環境及生態局表示,非常關注今日凌晨約零時45分於香港島部分地區發生的供電事故,機電署在凌晨約1時27分收到港燈按既定機制通報有關事故後,一直與港燈跟進事態發展,並監察港燈的修復工作進度。

機電署已要求港燈盡快查明事故成因並就事故在四星期內提交詳細報告,署方會繼續和港燈密切聯繫跟進,並敦促港燈採取適當的改善措施。

政府指,機電署根據《電力條例》監管電力公司的運作,電力公司須在電力意外發生後向機電署署長提交報告,說明意外的起因,及已經採取或將會採取甚麼補救行動,以防再次發生意外。此外,機電署每月就電力公司的設施及營運工作進行巡查,以監察其技術及電力安全表現,機電署一直與電力公司保持緊密溝通,並定期舉行會議,商討供電設施的安全事宜。

政府表示,通過簽署《管制計劃協議》,電力公司須保證提供足夠的設施應付電力需求,並負責提供、營運及妥善維修保養其設施;電力公司必須嚴格遵行責任,包括在電力供應可靠性方面維持高效率和質素。

今年中期檢討協議將提出修訂賞罰機制建議

局方指根據《協議》,政府與電力公司每年都會就技術、環保及財務方面的表現進行核數檢討,當中包括電力公司客戶表現,並設有賞罰機制。其中,「供電可靠性」表現,是以港燈於該年度所達到的平均服務可用指數為量度標準,而「恢復供電」表現,是以港燈於該年度所達到的平均電網供電復電時間為量度標準。《協議》內賞罰機制以年度結算計算,政府會在有關年度的核數檢討內跟進,並審視今次的供電事故會否觸及相關的獎罰機制。

局方表示,會在今年與兩家電力公司就《協議》作中期檢討,包括考慮公眾意見、過去幾年兩家電力公司運作表現,以及最新的經濟狀況後,向兩家電力公司提出修訂《協議》內包括賞罰機制事宜的建議,例如需考慮每宗事故的情況,而不應只是簡單計算停電或復電的時間等,以加強保障市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