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電有賞|政府與兩電檢討電費協議 允檢視具爭議停電獎勵機制

撰文:陳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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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於今年與兩間電力公司為《管制計劃協議》進行中期檢討,環境及生態局提交立法會文件,表示對中期檢討持開放態度,初步打算與兩電商討修訂《協議》的範疇包括但不限於減低准許利潤、要求電力公司於能源危機期間分擔能源價格成本、檢視獎勵及罰款機制,以就重要停電事故加重罰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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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兩電《協議》有效期為15年

政府與中電及港燈簽訂的《協議》,分別於2018年10月1日及2019年1月1日生效。現行《協議》有效期為15年,並於2033年12月31日屆滿。《協議》設有客戶表現方面的獎罰機制,涵蓋「供電可靠性」、「運作效率」、「客戶服務」及「恢復供電」4類表現,按照《協議》所訂的指數目標及門檻,以年度結算調整兩電的准許回報率。

不過,獎罰機制並沒有涵蓋主要或重大的供電中斷事故,亦沒有就獎罰指標界定事故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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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根據意見初步打算商討減低准許利潤

政府與電力公司均有權在截至今年12月31日為止的年度內,要求修改《協議》的任何部分。環境及生態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列明,對是次中期檢討持開放態度,並沒有為檢討範圍劃下界線。政府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初步打算與電力公司商討修訂《協議》的範疇,包括但不限於減低准許利潤,要求電力公司於能源危機期間分擔能源價格成本,檢視獎勵及罰款機制,以就重要停電事故加重罰則等。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擬於本月22日的會議上討論。

謝展寰早前承認停電獎罰機制有不當之處

港燈上月19日供電系統發生故障,導致港島多區出現約一小時電力中斷,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已明言不滿港燈表現,承認目前獎罰機制有不當之處。他當時又提及,中期檢討修訂《協議》會考慮兩電運作表現,以及最新的經濟狀況,提出包括獎罰機制事宜的建議,例如不應只是簡單計算停電或復電的時間,並考慮每宗事故的情況,以加強保障市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