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燈停電有獎?兩電管制協議訂70分鐘內復供有賞 人為錯誤沒影響

撰文:黃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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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島區昨(19日)凌晨廣泛地區停電約48分鐘,港燈指供電系統在凌晨保養維修時有設備發生故障。是次事故於例行保養時發生,未能排除是人為失誤,然而根據現時政府與港燈和中電簽訂的《管制計劃協議》,有條文列明在故障後如平均可於70分鐘內恢復供電,都可以獲得獎勵,條文並無就事故起因訂下限制,變相因人為錯誤導致的停電,只要復供得快,同有獎賞。

上述獎懲條款於現時的管制協議起生效,兩電均有相同條文。當年的立法會文件顯示,政府認為此舉可將停電後恢復供電所需時間保持於令人滿意的水平。然而以今次港島大停電為例,如港燈今年再無其他事故,反而可因為今次失誤,而額外賺取0.015個百分點的准許利潤,以港燈去年賺取29.54億元計算推算,即相等於約553.9萬元。

能源諮詢委員會前委員、世界綠色組織行政總裁余遠騁表示,協議內的獎勵機制原本希望防止事故發生,又或改善兩電表現,然而具體如何釐訂機制,應設下事故定義,例如獎勵恢復供電時,不應包括人為事故。

▼ 港島多區停電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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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賞罰機制適用於港燈及中電

政府與港燈和中電簽訂的《管制計劃協議》,分別於2019年1月及2018年10月起生效,至2033年12月31日屆滿。協議於2017年簽署,當時的環境局局長黃錦星表示,希望新協議回應公眾期望,並鼓勵電力公司作出適當投資。

立法會文件:有助停電後恢復供電時間保持於令人滿意水平

在原有協議中,電力公司如在供電可靠程度、運作效率和用戶服務方面作出改善,可獲財務獎勵。當年的立法會文件提到,為了鼓勵電力公司進一步改善表現,因此新的協議亦將獎罰門檻提高,並新增加入恢復供電的新表現指標,政府認為有助確保香港的電力供應持續可靠和穩定,而且可將停電後的恢復供電所需時間,保持於令人滿意的水平。

翻查協議的「客戶表現獎勵/罰款」,恢復供電表現的獎勵或懲罰,是以「平均電網供電復電時間」(平均GSRT)作計算,其計算方式是該年度內,每次電網供電故障停運後,所需的恢復時間總和,除以該年度內電網供電故障停運的總次數。由於今次故障於48分鐘內恢復供電,今年內港燈暫時只發生一次同類事故,因此其平均GSRT便是48分鐘。

平均GSRT的計算方法及定義(管制協議)

按協議推算 港燈可獲553萬獎賞

按照機制,只要平均GSRT為65分鐘或以下,便可賺取額外0.015個百分點准許利潤,以港燈去年賺取29.54億元計算推算,即相等於約553.9萬元。

恢復供電時間的獎懲機制(立法會文件)

雖然今次事故暫未排除是人為事故,然而根據協議,當中指的「電網供電故障停運」,其定義單純是「港燈電網故障停運以致向一名客戶供電中斷」,並未提及故障停運的原因,換言之,即使屬人為故障,而非天災或其他不可受控的因素所致,其實港燈都仍可從中獲利。

事實上,政府會向不同公用事業訂下協議,並非只有兩電有懲罰機制。以港鐵為例,其票價機制亦引入「服務表現安排」,當事故令鐵路服務延誤31分鐘或以上,港鐵便要按機制繳交罰款。然而與兩電不同的是,港鐵的機制列明,相關事故是「港鐵公司控制範圍內的因素引起的事故」。簡而言之,即是天氣等因素以外的人為、機件故障,包括信號系統故障等,機制有就事故定下清晰定義。

不過需留意的是,獎罰機制亦考慮供電可靠性,如停電時數過多,會影響其表現,即「平均服務可用指數(ASAI)」。假如全年停電時數過多,其額外賺取的准許利潤亦會下調,最多扣減0.015個百分點,即可抵銷上述獎勵。

余遠騁:人為事故後恢復供電不應計入獎勵機制

余遠騁表示,其實外國亦有同類獎勵機制,以時間為標準量度較為客觀,但外國本身較多停電,反之香港甚少出現同類問題。他強調,相關機制原意是改善兩電表現及防止事故發生,可以嘗試為機制中的事故劃下定義,例如人為事故後的恢復供電,不應算進獎勵機制。